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601号 2004-12-24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请示》(粤高集财[2004]274号),申请在省内汇总缴纳增值税。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经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确认为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设在广州,在省内已设有22个服务区便利连锁店(具体名单见附件),各连锁店的财务、资金归口总部管理,总部对各连锁店采取微机连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规范管理、统一经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及《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同意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下属22个服务区便利连锁店从2005年1月1日起在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增设服务区(连锁店),应报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才能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各便利连锁店股权或统一经营情况发生改变的,应作为独立门店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附件:《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连锁店名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2月24日 《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连锁店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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