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发票换版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00]247号 2000-04-1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由于时间已跨越200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印有“19年”字样的发票必须更换新的版面,具体换版内容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7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发票。新版发票与旧版发票的区别在于:旧版发票印有“19年”字样,新版发票已取消年号(即没有“20年”字样)。除此以外,版面的其他内容没有改变。 二、各分局从2000年6月1日起到市局调拨新版发票,并开始向纳税人供票,供票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同时换领新的《发票购领簿》。 三、各分局应于2000年7月1日前,将纳税人的旧版发票清缴完毕,发票存根和《发票购领簿》退回纳税人按规定年限保管(在《发票购领簿》的空白位置写上保存5年字样),空白发票作切角处理。 四、纳税人的自印发票,凡印有“19年”字样的,按第三条规定清缴,凡未印有“19年”字样的,可继续使用。 五、纳税人从2000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旧版发票,对违反规定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六、从2000年7月1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接受旧版发票,凡以旧版发票入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七、各分局对发票换版工作应提早做好准备,认真组织,切实保障新版发票的及时供应;分局发票科、东鹏印刷厂应做好旧版发票的清理及销毁工作,各单位清理出来的旧票,经市局征管处核销后,直接送东鹏印刷厂销毁。同时,各单位要做好发票换版的总结工作,并于2000年7月10日前将发票换版书面总结报市局征管处。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发票换版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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