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5]178号 2005-09-30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转发给你们。对企业在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的5%残值比例确定残值计算扣除折旧的,应监督企业及时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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