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一[1998]104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6-03
摘要: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1998]104号        1998-06-03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6月3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一)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二)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三)企业进行股权重级,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同,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三、年度亏损的确认

  纳税人可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垓实、调整后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帐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税务机关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先进行亏损的核实工作,中介机构亏损核实后须报税务机关审定。

  四、建立弥补亏损台帐

  凡需亏损弥补的企业应建立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制订的弥补亏损的台帐,台帐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生亏损情况税务机关审核认定情况(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情况)实际弥补以及尚待弥补情况等(台帐样式由各地自定)

  五、科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见附表),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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