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办法[全文废止] 财驻京监字[1999]81号 京财税[1999]1046号 1999-6-29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2]432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2年3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二条 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具体范围是: 1.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对主营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又兼营其它的一般纳税人,其经营的废旧回收业务与兼营其他业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交税金已分开核算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格认定: 1.经国税部门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 2.偷逃增值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有兼营其他业务的废旧回收经营企业,其退税与非退税业务未能分开核算。 第四条 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办法 凡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需到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和北京市财政局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手续: 1.填写“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表”一式四份(表格附后);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四份(北京专员办一份、北京市财政局一份、主管部门一份、区县财政局一份)。 “资格认定表”经北京专员办和北京市财政局审核认定无误,将签署意见的认定表一份退回申请单位备查,一份转存区县财政局,北京专员办及北京市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第五条 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期限 认定时间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到1999年8月31日结束,过期不再办理认定手续。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北京市财政局 1999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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