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高速公路专用发票印领发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条款修订] 冀地税征函[1998]21号 1998-8-6 税屋提示——依据冀地税发[1999]19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交通厅关于经营性路桥通行费票据纳入发票管理的通知,自1999年03月15日起,本法规与冀地税发[1999]19号不符的以冀地税发[1999]19号为准。同时,沧州市地税局停止对齐家务收费站票据的印制。
按照《河北省高速公路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冀地税发[199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高速公路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需经河北省公路管理局批转。但是,通过前段工作的运行,发现经此中间环节手续繁琐,给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发票的发放应直接对纳税人的有关规定,现将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发放业务操作程序重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将每次印制计划直接报省地税局,抄报公路管理局。 二、省地税局根据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印制计划向指定的印刷厂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三、印刷厂必须按照《发票印制通知书》的要求印制发票,印制完毕,通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验收提票。同时,按照规定的价格直接和印刷厂结算发票工本费。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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