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冀0408刑初18号 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1-22
摘要:被告人刘某明知自己经营的宝合公司与顺邦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仍通过他人让顺邦公司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冀0408刑初18号

  发文日期:2021-04-29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冀0408刑初1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抓获,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22日被临时羁押于长沙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20年7月2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韩延江、杜竞一,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二刑诉[2020]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彦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杜竞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3日、5月11日,湖南宝合紧固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刘某,在与永年县顺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赵雄亮介绍,接受顺邦公司经营人魏朋(已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张,涉税金额586355.99元,税额为99680.51元,价税合计686036.5元。经查,虚开的六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刘某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刘某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二、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系湖南宝合紧固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合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4月23日、5月11日,被告人刘某在宝合公司与永年县顺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邦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他人介绍从顺邦公司购买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686036.5元,税款金额为99680.51元。经查,上述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认证结果清单、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流水、证人刘某的证言、同案人赵雄亮的供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自己经营的宝合公司与顺邦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仍通过他人让顺邦公司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8日,折抵刑期8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7日,折抵刑期9日,共折抵刑期17日,即自2020年8月9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张晓静

  审 判 员  秦 强

  人民陪审员  韩岳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佳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