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14]4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10
摘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策引导”的原则,立足湖北省情,大力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不断优化对外文化贸易结构,创新对外文化贸易模式,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提升文化企业国际竞争力。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4]42号       2014-9-10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精神,提升对外贸易发展质量,促进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策引导”的原则,立足湖北省情,大力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不断优化对外文化贸易结构,创新对外文化贸易模式,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提升文化企业国际竞争力。

  二、工作重点

  (一)大力培育文化贸易企业。根据商务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制定《湖北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大力推动更多文化企业进入国家《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对入选《指导目录》的文化贸易企业给予支持,鼓励开发创新具有湖北文化内涵、附加值较高的对外文化产品和服务,推动加速融入国际文化市场,有针对性地培育文化贸易骨干企业。积极引进境内外各类机构、组织来鄂创办文化贸易企业,不断扩大我省文化贸易企业的规模。支持文化贸易企业参加对外文化交易会、图书展、影视展、艺术博览会、演艺交易会、音像展、艺术节、动漫游戏节等国内外大型文化交流活动。

  (二)推动文化贸易园区及基地建设。依托国家级产业示范园区及基地、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及基地、动漫服务外包基地等,建设和认定一批具有一定出口规模、出口潜力较大、出口配套条件较好的省级文化贸易示范园区及基地,享受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及基地相关政策。鼓励省级文化贸易示范园区引入一批带动力强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和机构,推动各类文化贸易企业向园区集聚,不断提高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

  (三)推进文化贸易与科技融合。鼓励文化贸易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创新文化贸易的业态和模式。以数字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为支撑,加快传统文化产品的数字化转换,大力发展动漫、数字影视、网络出版物、纸质有声读物、电子书等新的文化业态,大力发展多语种、多平台、多终端的综合性门户网站和专业性对外文化服务网站,大力发展国际文化电子商务,为境外多种媒体和消费终端提供数字内容,积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科技融合企业。

  (四)加快对外文化贸易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对外文化贸易人才库,积极引进文化贸易人才,为高层次、急需紧缺的外籍文化贸易人才提供出入境和居留便利。选择一批重点高校作为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专门人才的培养基地,优先支持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因公赴境外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文化贸易人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加强对外文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积极为对外文化贸易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指导和支持企业运用专利制度对文化创意产品及制作方法、工艺进行保护,加强对外文化贸易的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支持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工作。

  三、政策保障

  (一)财税支持。认真落实、用足用好国家鼓励文化“走出去”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各类扶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统筹中央和省有关文化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基金的使用,调整投入结构,创新支持方式,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武汉市等全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

  (二)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在授信额度、贷款条件、审批流程、抵押质押和对外担保、财务顾问等方面对文化贸易企业和项目给予优惠和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出口企业通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出口项目发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和申报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保险作用,完善支持文化贸易企业“走出去”保障机制,扩大承保规模,增强文化贸易企业抗风险能力。完善文化出口收汇管理,提高企业出口收汇资金结算速度。简化跨境结算手续和审核流程,取消对外文化贸易购付汇核准,放宽境内机构文化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条件,探索文化贸易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营运管理。

  (三)用地支持。对纳入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家和省文化贸易重点项目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和省文化贸易重点项目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参照项目所在地的城镇商服基准地价执行。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将划拨土地用于文化贸易项目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作价出资或者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四)通关支持。对国有文化企业从事文化出口业务的编创、演职、营销人员等,不设出国(境)指标,简化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出国一次审批、全年有效。为文化贸易企业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对文化企业出境演出、展览、进行影视节目摄制和后期加工所需暂时进出境货物,按照海关总署规定加速验放。

  四、组织实施

  建立由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外侨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武汉海关、省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等单位参加的省对外文化贸易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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