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产品退税仍由地方税务部门审批的通知 国税流字[1989]28号 1989-0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分金库(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分金库,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出口产品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发出了“关于抓紧出口退税清算工作和严格审批出口退税的联合通知”,规定出口退税应一律上报国家税务局审批,各级金库凭加盖国家税务局等印章的“收入退税书”才可办理退库。这一规定的实施加强了出口产品退税工作的管理,维护了国家财政收入。为简化手续及时办理退税,支持外贸出口,经研究决定: 一、从即日起,恢复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退税的办法,各级金库可凭当地承办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部门加盖的印章办理退库手续。 二、在设有国家税务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省、市,出口退税应根据国家税务局(88) 国税流字第062号通知颁发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批,其他地区也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出口退税的审批权限不得层层下放。 三、对一九八八年出口退税的清算工作应于三月底以前结束。对一九八八年应退未退而拖至今年办理的退库税款,各地应单独统计,并于四月二十日前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国家税务局。 四、各地在办理一九八八年退税清算时,应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对一九八八年进料加工出口产品多退的税款要立即补缴入库。 以上请即转所属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 1989年0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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