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129号提案的答复 内税函[2023]219号 2023-7-28 李晓刚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推进解决矿泉水资源税税负高问题的提案(第0129号)收悉,结合税务部门职责,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参照吉林、山西、陕西等省份做法,将矿泉水资源税税收标准由从价计征调整为从量计征,充分发挥兴安盟天然矿泉水资源优势,做强特色产业”。关于此项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并积极回应降本减负诉求,多措并举科学研究解决路径,有力有效解决了企业矿泉水资源税税负偏高问题。我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修改我区矿泉水资源税计征方式及税额标准的请示》,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2023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矿泉水资源税计征方式及税额标准的决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我区矿泉水资源税将由现行5%的从价计征调整为12元/立方米从量计征。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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