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社发[2024]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6-28
摘要: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增加基本养老金,即每满一年(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0.8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24〕34号                     2024-06-28

区直、中直驻桂各有关单位,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4年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2023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24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5元。

  (二)挂钩调整。

  挂钩调整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增加基本养老金,即每满一年(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0.8元。

  2.基本养老金挂钩。退休人员按本人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34%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调整。

  1.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超过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增长1周岁每人每月增加2元,在此基础上,对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80周岁以上的年龄区间每增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退休人员年龄认定以本人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2023年12月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我区202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三、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审核办法

  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由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调整标准;其他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由所在单位(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五、资金渠道

  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中,从个人账户余额中列支的资金按调整标准乘以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其余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仍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六、调整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在2024年7月底前发放到位。各地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的力度,提高基金支撑能力,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七、及时报告调整情况

  此次调整工作从正式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周调度制度。每周四上午12:00前,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向自治区社保中心报告落实情况,重点报告资金筹集情况和发放落实进度(报告格式见附件2)。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及时进行总结,将调整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24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于2024年8月15日前会同各市财政局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税 屋附件:

  1.广西艰苦边远地区名单

  2.2024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进展情况表

  3.2024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3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通知》出台有何政策依据?

  答:主要政策依据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

  问:《实施方案》规定基本养老金调整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是: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包含2023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24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及2023年12月已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问:全区离休人员、镇南关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是否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答:不参加。离休人员、镇南关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及符合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不执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上述人员待今后国家出台离休人员待遇调整政策再遵照执行。

  问:2024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调整水平是多少?

  答:按照国家规定,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总体水平为2023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

  问:《实施方案》规定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是怎样的?

  答: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具体调整标准为:

  (一)定额调整按人均30.5元/月增加。

  (二)挂钩调整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0.8元,二是按本人2023年12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34%增加月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包含向高龄倾斜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超过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增长1周岁每人每月增加2元,在此基础上,对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80周岁以上的年龄区间每增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退休人员年龄认定以本人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我区202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问:高龄倾斜具体如何计算?请举例说明。

  答:高龄倾斜计算办法举例说明如下:

  例1:退休人员李某,1953年12月出生,至2023年12月其年龄为70周岁,按高龄倾斜政策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为(70-69)×2=2元。

  例2:退休人员刘某,1946年5月出生,至2023年12月其年龄为77周岁7个月,按高龄倾斜政策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为(77-69)×2=16元。

  例3:退休人员张某,1943年12月出生,至2023年12月其年龄为80周岁,按高龄倾斜政策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为(79-69)×2+(80-79)×3=23元。

  例4:退休人员王某,1941年9月出生,至2023年12月其年龄为82周岁3个月,按高龄倾斜政策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为(79-69)×2+(82-79)×3=29元。

  问: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应达到什么水平?

  答:依据国家规定,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应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因此,我区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暂按今年调整办法进行调整,待我区公布202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后,如其2024年的月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我区202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不足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补足。

  问:执行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时,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是否包括职业年金项目?

  答:不包括。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不包括取暖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和职业年金等非基本养老金项目。

  问:《实施方案》规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从2024年1月1日起。

  问:《实施方案》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具有什么特点?

  答: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将继续坚持“并轨”原则,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一致;挂钩调整体现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问:《实施方案》规定本次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何时发放到位?

  答:2024年7月31日前。

  问:《实施方案》规定本次调整通过何种办法审核?

  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由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调整标准;其他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由所在单位(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问:《实施方案》规定本次调整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如何解决?

  答: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中,从个人账户余额中列支的资金按调整标准乘以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其余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仍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