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规[2024]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6-15
摘要:要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明确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预期产出效益,强化经济贡献考核,规范使用并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财政资金投入和税收产出的良性循环。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津政规〔2024〕4号                   2024-06-15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推动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5日

关于推动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扎实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以下简称金创区)建设,打造有主题、有特色的金融集聚标志区(以下简称标志区),推动金融与全产业链深度协同,着力发展科技金融、产业金融、航运金融、数字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等重点金融领域,营造良好金融生态,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1.支持法人金融机构集聚。对在标志区新设立或者从市外迁入标志区的法人金融机构,根据实收资本给予落户奖励,其中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4%给予奖励;2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给予奖励;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获得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上述机构在标志区新购或者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机构获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标志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每天1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共补助5年,每家机构累计获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支持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和专业机构集聚。对在标志区新设立或者从市外迁入标志区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和专业机构(包含一级专营机构、专业子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支付机构、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货币兑换公司),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上述机构在标志区新购或者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机构获得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标志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每天1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共补助3年,每家机构累计获得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支持特色金融业态机构集聚。对在标志区新设立或者从市外迁入标志区的实收资本为3亿元(含)以上且股东产业支撑力度强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由社保基金、法人金融机构等作为发起人并按照规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上述机构在标志区新购或者新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和专业机构享受政策。

  二、支持全产业链金融发展

  4.着力发展科技金融。促进金融赋能天开高教科创园(以下简称天开园)建设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产业—金融”新循环试点,在天开园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向其适当下放业务审批和产品创新权限。加大服务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力度,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天开园科技型企业、本市非上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2条重点产业链企业,且投资期限达2年以上的,按照其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奖励最高100万元,每家基金管理人每年累计获得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债券承销商或者承销商分公司服务本市企业发行科技债券(包括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和科创票据),对承销科技债券规模排名全市前五的,按照实际承销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每家金融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着力发展产业金融。进一步提升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在服务实体经济中的“精准滴灌”和“杠杆撬动”作用,优化资金使用和分配,对制造业领域予以倾斜。鼓励对制造业企业加大资金投放力度,对较上一年度制造业贷款余额增量排名全市前五的法人银行及一级分支银行,按照当年制造业贷款增量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每家银行每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引导规范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对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商业保理公司,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6.着力发展航运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叙做航运金融衍生品,对较上一年度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签约增量排名全市前五的法人银行及一级分支银行,按照每亿美元增量给予3万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每家银行每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开展天津航运金融专题研究,对发布天津航运金融发展指数报告的权威机构,每年给予100万元奖励。

  7.着力发展数字金融。支持数字金融相关机构集聚发展,对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标志区新设立的金融科技研发、运营、测评、标准认定等法人机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引导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金融科技国家级金融改革试点,对纳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和中国证监会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8.着力发展绿色金融。加大绿色信贷投放,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对较上一年度绿色贷款余额增量排名全市前五的法人银行及一级分支银行,按照当年绿色贷款增量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每家银行每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金融机构与绿色产业优质企业建立合作机制,积极主动提供绿色债券发行相关服务,支持债券承销商或者承销商分公司服务本市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对全市承销规模排名前五的,按照当年实际承销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每家金融机构每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着力发展普惠金融。加大普惠资金投放力度,对较上一年度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余额增量排名全市前五的法人银行及一级分支银行,按照当年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余额增量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每家银行每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引导拓展融资担保业务,对全市年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机构,当年发生的单户1000万元(含)以下的支农支小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额度千分之三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担保机构每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0.着力发展养老金融。鼓励受托机构积极扩大企业年金管理规模,对推动企业新建企业年金制度、新建账户年末资产规模2000万元(含)以上且排名全市前三的受托机构,按照当年新增规模千分之三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专属养老保险产品,对较上一年度销售专属养老保险产品新增保费收入200万元(含)以上且排名全市前五的保险机构,按其新增专属养老保险保费收入百分之三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保险机构每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金融人才发展

  11.加大高层次金融人才引进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引进人才,对新引进的高端紧缺金融人才,经推荐入选天津市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后,享受相应政策待遇。鼓励本市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国际公认的职业能力水平认证和资格考试,对新获得精算师、特许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等国际资格认证证书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奖励按照每年20%分五年拨付。

  12.持续强化金融人才服务保障。按照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给予安家落户、子女教育、医疗健康、住房等方面支持和保障。支持新引进符合条件的金融领军人才和金融高端人才申领“海河英才”卡,享受相关服务。鼓励在本市新设立或者从市外迁入本市的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和专业机构、特色金融业态机构,对新引进的金融领军人才和金融高端人才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可从金融机构落户补助中列支。标志区属地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资源禀赋和重点金融产业发展需求,聚焦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特色金融业态机构金融人才关注重点,制定涉及子女教育、医疗健康等方面的细化政策措施。

  四、营造良好金融生态

  13.支持盘活标志区存量资源。支持在标志区引聚和发展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金融及相关配套服务产业。支持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标志区城市更新项目服务力度,推动增加授信额度,加大利率优惠,延长贷款期限。支持盘活利用闲置历史风貌建筑发展金融及相关配套服务产业,对盘活标志区内历史风貌建筑资产的经营主体,按照每盘活1000平方米给予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14.支持举办高端会议论坛活动。支持在标志区举办金融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活动,对活动承办方按照活动实际费用支出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5.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示范引领。宣传、推广金融机构在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和产业金融、航运金融以及其他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经验做法。面向全市金融机构征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案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发布具有创新性且推广应用形成一定规模效应的优秀案例,对每个优秀案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金融机构可将所获奖励资金发放给优秀案例研发团队。支持金融标准创新,对主导制定金融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含外文版)、地方标准的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不重复享受。面向全市金融机构建立通报表扬制度,每年发布优秀金融机构、最美金融人等先进事迹,对促进标志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给予通报表扬。

  16.建立重大事项专题研究机制。对于重点引进或者重点扶持的、对标志区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金融项目、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特色金融业态配套的专业服务机构和金融人才,可通过专题研究方式给予定制化政策支持。

  五、相关要求

  17.政策措施适用主体。本政策措施所称标志区,是指《关于深入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的方案》(津政发〔2023〕23号)中金融历史文化区、金融发展活力区、租赁创新示范区和产业金融发展区;法人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天津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者业务许可证的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的天津市级分行或者分公司;金融领军人才,是指法人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金融机构新引进的当年收入超过本市职工平均工资15倍的人才;金融高端人才,是指拥有精算师、特许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注册会计师等国际资格认证证书且在金融行业从业5年以上的人才,或者金融机构新引进的当年收入超过本市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人才。本政策措施中适用经营主体,除具体条款中明确仅适用于标志区内经营主体的,其他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法人金融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以及参照一级分支机构享受政策的经营主体。

  18.资金来源及具体实施方式。对于“一、支持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中金融机构落户以及新购、新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奖励或者补助资金,“二、支持全产业链金融发展”中数字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资金和“四、营造良好金融生态”中盘活历史风貌建筑资产奖励资金,涉及金融历史文化区、金融发展活力区的,由市级财政负担50%,所在区财政负担50%;涉及租赁创新示范区和产业金融发展区的,由滨海新区统筹相关开发区财政负担。对于“二、支持全产业链金融发展”中除数字金融机构落户外其他条款涉及的奖励资金,“三、支持金融人才发展”中鼓励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国际公认的职业能力水平认证和资格考试涉及的奖励资金及“四、营造良好金融生态”中举办高端会议论坛活动、获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优秀案例、主导制定金融领域标准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要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明确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预期产出效益,强化经济贡献考核,规范使用并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财政资金投入和税收产出的良性循环。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本政策措施印发之日,原则上参照本政策措施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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