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晋国税流发[1995]16号 1995-03-11 税屋提示——依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7日起,本法规第二、三条废止。
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市陆续反映了增值税方面的一些问题,根据全省流转税工作会议的讨论意见,经研究,现将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中残疾人认定标准问题。 福利企业中的残疾人指“四残”人员,即“盲、聋、哑及肢体残疾者。具体认定标准我省统一为: 1、视力残疾者:(盲)包括: (1)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2)二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10度。 2、听力、语言残疾者:(聋、哑) 听力语言残疾包括:(1)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既聋又哑);(2)听力丧失,但能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其中,听力残疾又分:一级聋: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等于或大于91分贝。二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71—90分贝。 3、肢体残疾者:包括: (1)四肢在不同部位残缺,或上肢残缺,但借助器械能够补偿部分功能。 (2)偏瘫或双下肢截瘫,但上肢及手尚保留部分功能。(3)单肢或单肢以上功能碍障。(4)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45度。脊椎侧凸于大于30度。(5)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3厘米。(6)单侧姆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或五指中任缺损三指。(7)单侧仅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其它部分。(8)男性身高低于1.3米,女性身高低于1.2米的侏儒。 此外,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是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的福利企业。 二、[条款废止]建安企业施工结束后出售剩余材料的征税问题。 建安企业施工结束后出售的剩余材料,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条款废止]煤矿在技改和基建期间销售工程煤征税问题。 对煤矿在基建期间销售的工程煤,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煤矿在技改期间销售的工程煤,应按规定纳税,但也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一般纳税人生产部分货物中途采用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期初库存的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生产部分货物中途采用简易办法依6%征收增值税后,其已计算分离税款的期初存货应还原为含税的期初存货,具体还原步骤为: (1)计算按6%计征税款货物占全部货物的比例。即:1-5月份按6%计征税款的货物销售额/1-5月份全部货物销售额×100公式(1) (2)计算需还原的期初存货数:需计算还原的期初存货数额=全部货物期初存货×1—5月份按6%计征税款的货物销售额/1-5月份全部货物销售额公式(2) (3)计算需还原期初存货对应的已征税款需计算还原期初存货对应的已征税款=需还原的期初存货数/全部货物期初存货总数×全部货物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公式(3) (4)按6%计征税款还原后的期初存货:公式(2)+公式(3) 对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部分中途免税的货物其期初库存的处理也应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关于包装物押金回收期限问题。 对包装物押金的回收期我省统一定为一年,如个别产品包装物押金回收期较长,凡超过一年的,应报省局批准。 六、关于增列粮食复制品的范围问题通心粉、玉米粕(渣),豆类粕(渣)、麦仁(片)等以粮食为原料经过简单加工的生食品,作为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七、关于墙体材料的有关问题。 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范围,经研究,我省暂规定为:凡原石母料中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砖和粉煤灰掺兑量在70%以上的粉煤灰砌块,煤矸石掺兑量在80%以上的煤矸石砌块、炉渣掺兑量在50%以上的沪渣砌块。 八、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中分支机构的标准问题。 按照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分支机构的认定标准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前,为便于执行,我省暂规定为: 1、分支机构隶属于总机构管理。 2、分支机构在经营所在地领取了营业执照。 3、分支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地点或场所。 4、分支机构在经营所在地银行开有帐户。(含特户) 九、关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范围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26号通知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关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范围,我省统一为“计入固定资产帐户,开始计提折旧,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 十、关于增列农产品的范围问题关于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省局曾以晋税流发[1994]第20号文予以明确,又以晋税流发[1994]第42号文补充增列了部分内容。现根据各地在执行中反映出的问题,对农产品的范围再增列如下:对农业生产者以自产农业产品为原料经简单加工的产品,视同初级农业产品。简单加工的范围为:(一)土产日杂类:毛竹、篙竹、架菜竹、旗杆竹、晒衣竹、竹架板、竹筐子、竹筛子、竹扫帚、竹扁担、竹鞭杆、竹晒花帘、竹扇子、竹席、竹锅刷、各种柄把、镐把、钎把、锤把、扒把、面杖、面板、菜板、木扁担、木担扛、白腊杆、山腊杆、拐杖、荆条 筐、抬筐、罗头、荆条 片、柳帽子、柳条 菠箕、菠罗、草袋、草绳、草帘、草垫、草帽、草帽辨、茭扫帚、草凉席、枕席、草扫帚、菱锅刷、黄草根、草根锅刷、屯席、苇杆、苇帘、苇席、蜂蜜(未经加工的生蜂蜜)、生漆、蜂腊、白腊、棕片、棕床刷、棕床垫、茭拍、罗斗、马连根、马连草、土石子。(二)茶叶:是以采自茶树上的嫩芽和梗叶经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经简单加工的大箱改小袋装,若企业购进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率为17%,计算销项税额时仍应按17%的税率计算纳税。 以上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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