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五[1994]407号 1994-07-11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8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加强领导,搞好贯彻实施问题《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是实行新税制以后,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第一部地方税收管理规章。各分局接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干部学习,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具体措施,并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对重点税源户和代征单位要深入到户,做好纳税和代征手续的辅导工作,确保屠宰税按期开征及时足额入库。 二、关于纳税期限问题 屠宰税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并向税务机关必报送纳税资料。 委托代征税款单位解缴税款期限也按上款规定执行。 对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具体办法由分局确定。 三、关于委托代征问题 对于集中检疫,定点屠宰的地区,经分局审核批准,可委托检疫部门或屠宰厂(点)等单位代征代缴屠宰税,凡确定为委托代征单位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并按规定标准付给代征手续费,手续费支付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票证使用问题 缴纳屠宰税的企业、单位和代征单位汇总缴纳代征税款时,应统一使用通用“税收缴款书”。对缴纳屠宰税的个人,以及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在征收屠宰税时,应统一给纳税人填开“通用完税证”。 五、本通知自1994年7月1日(税款所属)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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