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所字[1999]11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4-29
摘要: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

  六、审批时间

  (一)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完成申报,超过期限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

  (二)申请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其在15日补报,超过期限仍未补报或补报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拒绝受理。

  七、[条款废止]授权审批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不在同一地区,且提取管理费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在同一地区,且提取管理费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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