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 京国税[1999]085号 1999-06-0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8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局对外收费应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对IC卡、税务代码章、一般纳税人年检等收费项目,市局正在与市财政局协商申请收费立项,在未取得批准收费前,各区县局不得对上述项目收费。 二、对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各区县也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保证金要做到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局将制定保证金的管理办法随后下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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