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1999]419号 《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下)[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8-11
摘要:“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和在途资金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32.“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的借款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长期债券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期末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在融资租赁方式下,企业应付未付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其中:“住房周转金”项目,反映企业取得的可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本项目应根据“住房周转金”科目的期未余额填列。

  “专项应付款”项目,反映有关部门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和小型租赁企业的承租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本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另行反映。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扣除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填列。

  36.“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资本公积”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企业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应分别根据“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38.“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填列。  

  企业名称: 会出汽07表 代码: 200 年度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上年数 本的累计数 项目 行次 上年数 本年累计数
十四、内贸企业相关指标:              
1.库存商品 117            
其中:库存三年以上的商品 118            
2.商品削价准备期末余额 119            
3.累计亏损挂帐 120            
其中:政策性亏损挂帐 121            
十五、本年固定资产增减变化:              
1.年初固定资产原值 122            
2.本年增加的固定资产值 123            
其中:清产核资重估增值 124            
3.本年减少的固定资产原值 125            
其中:清产核资重估增值 126            
4.年末固定资产原值 127            
其中:土地价值 128            
其中: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入帐价值 129            
十六、本年无形资产增减变化:              
1.年初无形资产价值 130            
2.本年增加的无形资产价值 131            
3.本年减少的无形资产价值 132            
其中:本年摊销价值 133            
4.年末无形资产价值 134            
十七、补充资料              
1.企业收到政府部门返还出让金计入资本公积数 135            
2.企业地价高于取得成本计入资本公积数 136            
3.资本公积消化潜亏数 137            
4.企业享受银行减息总额 138            
5.在成本费用实际提取、列支的工资 139            

  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报表主要指标(三)

  企业名称: 会出汽08表 代码: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本期数 本年累计数 项目 行次 本期数 本年累计数
一、补充资料       二、社会贡献      
1.企业总产值(1990年不变价) 1     1.在成本、费用中应提的工资资金 31    
2.企业总产值(现价) 2     2.在管理费中列支的劳动保险费 32    
3.企业增加值 3     3.在管理费中列支的失业保险费 33    
4.期末职工人数(人) 4     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4    
其中:下岗职工人数(人) 5     5.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 35    
其中:进入再就业中心职工人数(人) 6     6.提取的工会经费 36    
其中:合同制职工人数(人) 7     7.营业外支出中的公益性捐赠 37    
驾驶员人数(人) 8     8.应交增值税 38    
修理工人数(人) 9     9.应交销售税金及附加 39    
其中:管理人员数(人) 10     其中:营运车辆的营业税 40    
其中:财会人员数(人) 11     10.应交所得税 41    
5.工资总额 12     11.应交其他各种税金 42    
其中;各种资金 13     12.利息支出净额 43    
6.代扣个人所得税 14     13.净利润 44    
7.管理人员人均收入 15     社会贡献总额合计 45    
8.行车公里数 16     三、上交国家财政:      
9.营运公里数 17     1.应交增值税 46    
10.在册车辆数 18     2.应交销售税金及附加 47    
其中: 19     其中:营运车辆的营业税 48    
  20     3.应交所得税 49    
  21     4.应交财政部门利润 50    
  22     5.应交其他各种税金 51    
  23     上交国家财政总额合计 52    
11.运营车辆数 24     四、其他:      
其中: 25     1.银行借款期末数 53    
  26     其中:流动资金借款期末数 54    
  27     长期借款期末数 55    
  28     2.归还长期借款数 56    
  29            
12.客运量(人次) 30            

  注:月、年报填。本期数年报填上的数。

  利润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利润(亏损)的实现情况。

  二、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期数”栏改成“上年数”栏。如果上年度利润表的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营运收入”项目,反映企业营运业务等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营运收入”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2.“营业成本”项目,反映企业营运业务等主要经营业务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营运成本”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3.“营运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营运业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运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企业除营运业务等主要经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的成本、费用、税金及附加后的利润(如为亏损应以“—”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企业增设有关科目核算其他收、支业务的,其实现的利润,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5.“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6.“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7.“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其中包括分得的投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认购的股票应得的股利以及收回投资时发生的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8.“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营运业务以外的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9.“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10.“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多交所得税,本项目以“—”号填列。

  11.“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

  12.“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初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一”号填列。

  13.“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本项目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发生额填列。

  14.“单项留用的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按照规定留用的利润,包括治理“三废”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收入以及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利润等。本项目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发生额填列。

  15.“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和“提取公益金”项目,分别反映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本项目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发生额填列。

  16.“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应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本项目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发生额填列。

  17.“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填列。

  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二、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包括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本说明所指的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除特别注明外,以下所指的现金均含现金等价物)。

  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并且一惯性地保持其划分标准,如改变划分标准,应视为会计政策的变更。企业确定现金等价物的原则及其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三、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流量,是指现金的流入和流出。

  四、现金流量表一般应当按现金流入和流出总额反映。但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的项目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可以净额反映。

  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报告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时,企业有关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从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以在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存货和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后获得。

  五、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包括本期销售商品(含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商品和前期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和本期预收的款项,扣除本期退回本期销售的商品和前期销售的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支付的现金。企业销售商品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销售退回实际退回增值税,也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营运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应交税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收取的租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现金的租金收入,包括经营性租赁收到的租金,出租营运车辆收到的租金,出租包装物收到的租金,以及融资租赁收到的租赁收益。企业融资租赁收回的租赁设备的本金在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可以根据相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如收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返还等。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税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捐赠现金收入、罚款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购买或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所销售商品或提供的劳务而支付的增值税。企业购买商品等支付的能够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也包括在本项目内。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含从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退回收到的增值税额)应从本项目内扣除。本项目可以根据“在途材料”、“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从其他单位经营租入资产支付的租金,包括企业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租入包装物支付的租金等。不包括融资租赁支付的租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养老保险、待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困难补助、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管理费用”、“住房周转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款”项目,反映企业实际上交税务部门的增值税。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交税金”、“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支付的所得税款”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所得税,不包括本期退回的所得税,本期退回的所得税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10.“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如支付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预交的营业税等。不包括实际支付的已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本项目可以根据“其他应交款”、“待摊费用”、“应交税金”、“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1.“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捐赠现金支出、罚款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现金支出、支付的保险费等,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现金”、“银行存款”、“营业外支出”、“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长期债权投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长期债权投资收回的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现金资产。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因股权性投资而收到的现金股利,以及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分回利润收到的现金。不包括股票股利。本项目可以根据“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因债权性投资而收到的利息。不包括债权投资收回的本金,债权到期收回的本金在“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应收利息”、“长期债权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扣除所发生的现金支出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回的现金净额如为负数,应在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中单列项目反映。

  5.“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以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借款利息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单独反映。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建的固定资产,其首次付款支付的现金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以后各期支付的现金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取得的短期股票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企业以非现金的固定资产、商品等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现金流量表的附注中单独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进行债权投资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购买的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债券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企业取得的除长期债券投资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所支付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内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以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现金、包括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金实际收到的股款净额(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而由公司直接支付的审计、咨询等费用,在“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不从本项目内扣除。本项目可以根据“股本”、“资本公积”、“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发行债券实际收到的现金(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企业自行发行债券支付的发行费用,在“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不从本项目内扣除。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债券”、“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以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包括偿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的借款本金、偿还债券本金等。企业偿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在“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为筹集长期使用的资金而发生,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发行股票和债券的费用。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或债券,由受托单位直接从发行收入中抵扣的各项发行费用,不在本项目内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以及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股利”、“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包括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本项目可以根据“预提费用”、“长期借款”、“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本项目可以根据“长期应付款”、“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0.“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因减少注册资本而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1.“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2.“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项目,反映企业外币现金流量,按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与外币现金净额按期末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

  六、企业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在本表有关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中单列项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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