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批时限 (一)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的审批事项,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后(调查报告不需要对纳税人的申请审批事项提出审批或不审批意见)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国税机关。 (二)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审批事项,必须在以下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审批时限自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之日起计算。 1.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审批的事项,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地级市国税局负责审批的事项,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属本级审核上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3.自治区国税局负责审批的事项,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三)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作出的审批决定,可直接抄送给主管国税机关或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自收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审批书面决定。 三、纳税人执行备案类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调整下放减免税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程序后,地级市国税局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下级机关办理审批事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半年要组织对下级机关办理的审批事项进行检查一次,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效率和质量。 五、本通知所称的主管国税机关,是指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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