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09]8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7-10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办法》,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1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9]89号        2009-07-1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月27日起转发文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审批”取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办法》,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1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计税毛利率

  (一)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为3%。

  (二)非经济适用房类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为20%。

  二、关于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2009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已按预计利润率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在以后季度申报时按以上预计毛利率计算调整申报,一季度多缴的税款予以抵缴。

  各局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宣传、辅导工作,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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