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9]89号 2009-07-10 税屋提示——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办法》,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1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计税毛利率 (一)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为3%。 (二)非经济适用房类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为20%。 二、关于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2009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已按预计利润率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在以后季度申报时按以上预计毛利率计算调整申报,一季度多缴的税款予以抵缴。 各局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宣传、辅导工作,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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