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等11家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陕财税[2009]61号 2009-12-14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等11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等11家单位(名单附后)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11家单位名单 1、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 2、黄帝陵基金会 3、陕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4、陕西省西部发展基金会 5、陕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陕西省西安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7、陕西省西安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8、陕西省社会公益基金会 全文来自天津财税信息网,欢迎转载! 9、陕西省纯山教育基金会 10、陕西省慈善协会 11、西安市慈善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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