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邮政电信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以福州市为例,2008年,福州市邮政电信业快速发展。全市完成邮电业务收入75.54亿元,比上年增长67.4%,全市年末程控交换机总容量390万门,电话用户298.62万户,比上年下降2.9%;年末移动电话用户528.17万户,增长17.9%,新增移动电话用户414.94万户,增长9.7%;全市共有IC卡公用电话2.19万部,其中市区1.43万部;全市电话普及率43部/百人,其中市区50部/百人。网络信息技术普及,覆盖面广。全市互联网用户达59万户,比上年下降1.8%,宽带网用户达54万户,比上年增长18.9%。但是,营业税税收增幅与其发展不匹配,2008年,福州市邮政电信业营业税收入2.5亿元,比上年增长18.11%,究其原因,主要是当前的邮政电信业依然享受着国家各项优惠政策,邮政电信业一直执行营业税最低税率3%。
现行的邮政电信业营业税政策,都是通过对一些基本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自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中。经分析,现行的邮政电信业营业税政策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实行营业税3%最低税率;二是鼓励支持公益事业;三是促进销售;四是差额征税。
现行的邮政电信业营业税政策存在主要问题
随着邮政电信业的迅速发展,邮政电信企业营业收入逐年稳步增长,电信业科技含量越来越高,经营项目不断增多、经营方式更趋灵活,但对这些新业务,现行的邮政电信业营业税政策没有及时调整和规范,远远滞后于邮政电信业的发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邮政电信业过低的营业税负问题
电信业税率在营业税的9个税目中执行最低税率3%,比金融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等行业的税率低2%,比娱乐业5%-20%的税率更是相差甚远。考虑到邮政电信业营业税政策的差额征税、促进销售措施等因素,现行的邮政电信业营业税税负远低于3%。
对邮政电信业实行3%最低税率,是有一定的历史原因的,在此不加以详述。现在,我国邮政电信业一直以高于GDP增速两到三倍的速度在快速增长,以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为代表的中国运营企业正在迅速崛起,其国际影响力日益提升,电信业的高额利润已逐渐使它成为垄断经营的暴利行业。但是,邮政电信业的超高速发展并没有带来营业税税收的大幅增长,相反随着国家对资费标准的调整及差额征税、促进销售措施的实施,邮政电信业营业税的增幅在逐年减弱;由于电信业营业税税率较轻,过低的税负水平致使绝大部分的利润空间被留在企业自由支配,从而导致国家对电信业的巨额投入没有随着电信的高速发展得到相应回报,国家财政无力拔出更多的资金扶持发展相对滞后的电信企业,为电信行业各企业之间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国家通过税收进行再分配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现行的邮政电信业过低的营业税负水平,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二)财税[2003]16号文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中“邮政电信单位”执行口径问题
目前,电信业虽然分立经营,但随着电信业横向联合的快速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壮大,电信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个人之间的合作日益增多,电信单位支付给个人合作方的价款也越来越大。按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项规定:“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里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财税[2003]16号文只提到“电信单位”,没有提及“个体工商业户”或“个人”,即电信企业对支付给个人合作方的价款,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在营业税税前扣除。
财税浪子王骏点评—不应该然让你扣除,和电信企业合作都是大业务。连个起码的法人实体都不成立,容易为小金库提供契机。新营业税条例对于建筑业总分包差额纳税现在也只说其他单位。
二是根据财税[2003]16号文规定,电信单位提供的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个体户不属于电信单位,对其参与的电信业务应按代理业还是电信业税目征税不明确。三是假定合同约定由个人先收款后分成,也就是说,个人先在向客户收取月租费时全额向用户开具发票,在次月按分成比例支付款项给电信单位,在确定个体户或个人的计税依据时,能否扣除其分成给电信单位的收入,这个问题在征管中分歧较大。
(三)与电信相关业务的合作方取得收入税收政策问题
其他单位或个人与电信企业合作开展彩铃、咨询、其他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早在1996年1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700号)已作出规定,这条政策在财税[2003]16号文得以延续,只有电信单位提供的这些业务才可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非电信单位参与的这些业务便不能按电信业征税,按服务业征税。对此,纳税人持有异议。
财税浪子王骏点评—我一贯认为,干什么活用什么税目,不要都拿资质当前提。
(四)无偿赠送税收处理问题
电信企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各种促销优惠层出不穷,有赠与、奖励、折扣折让等单项优惠,还有各种“套餐”、“局域网”等综合性优惠。由于促销优惠形式多样化,为促进销售,现行邮政电信业税收政策规定两种情况不征营业税:一是邮政电信企业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者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二是邮政电信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P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在执行此项政策过程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任意扩大范围,如电信单位业务联络员赠送有价卡或是业务联系赠送有价卡,这些不属于给直接用户的优惠;二是无偿赠送方式与混合销售相混淆。
【案例】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开展“购心机,送话费”活动
近年来,为了更好地提升渠道掌控,促进话费收入增长,加强用户保有率,按照总公司的统一部署,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州移动公司)与福建中邮普泰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邮公司)合作开展了以手机辅助促销手段的“买手机、送话费”的营销活动。“买手机、送话费”活动的主要内容如下:
【合作方式】在福州移动公司提供通信服务为前提下,由中邮公司配合销售相关手机,销售款项由福州移动公司收取,并定期与中邮公司结算,确认销售用户后,福州移动公司在该用户按月消费一定额度的基础上以月为期限分次定额将赠送的话费转入其虚拟优惠账户。
【具体操作】
A.用户在营业厅选定指定活动手机后,提供相关资料(身份证件、福州移动公司手机卡)到福州移动公司业务窗口申请相关业务,受理人员输入所定购手机机身串号生成《福州移动公司业务受理单》(受理单注明:本次营销活动的心机与售后服务均由移动合作伙伴提供)和《福州移动公司手机营销包业务凭证》(业务凭证注明:此次活动所选机型的售后服务由各手机厂家在保修卡中列明的售后服务中心或福建中邮普泰福州分公司提供),双方签章确认;
B.福州移动公司业务窗口按标注金额代为中邮公司收取手机销售款项;
C.用户到中邮公司在营业厅设置的窗口开具《福建省货物销售普通发票》;
D.福州移动公司在该用户按月消费一定额度的基础上以月为期限分次定额将赠送的话费转入其虚拟优惠账户。
【账务处理】
A.收取手机款:
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手机款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现金
B.支付手机款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手机款
贷:银行存款
C.赠送前用户产生话费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营业收入
D.赠送话费
福州移动公司自受理当月起分若干个月进行划拨,用于支付指定手机号码在非欠费状态下所产生的通信费用。
借:营业收入——折扣折让——后台优惠销账
贷:应收账款
【相关部门意见】2008年12月18日,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发函我局称:福州移动公司在“买手机送话费”营销活动中代为收取的手机销售款征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二条规定,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
【问题探讨】对于福州移动公司在“买手机送话费”营销活动中代为收取的手机销售款征税问题,我局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代收款项系该公司在受理提供电信业务的同时收取的,应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第二种观点认为该代收款项从性质上和根源上分析均为中邮公司计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款项,之所以采取由福州移动公司代收的方式,应属于规范业务管理的需要,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应另行征收营业税。
对策建议
(一)建议提高电信业营业税税率
建议将目前营业税税目表中邮电通信业分为邮政和电信两个税目,对邮政业务继续执行3%的税率,对电信业提高税率执行,统一实行5%的营业税税率。提高电信业营业税税率的作用和意义:一是可以大幅度增加税收收入,增强国家综合国力,提高国家对电信业的调控和支持力度。我国电信业营业税有着任何税种都无法比拟和相提并论的宽广税基,而且还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其营业额在逐年高速增长,就即使按目前每年营业收入平均7000亿元计算,营业税税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为税收的贡献就达70多亿元,因此,提高电信业营业税税率,将使电信业成为一个新的巨大的税源增长点,快速地推动地方财政发展,改变县域经济增长乏力的现状。二是电信业营业税属地方收入,提高税率后会极大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使地方政府更加关注电信业的发展,加大对电信业的支持和扶持力度,积极地想方设法推动电信事业的发展,同时,还有利于促进中西部之间的平衡发展。三是提高营业税税率会提高电信业的整体税负水平,有利于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成本的增加也会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成本核算,弱化业内不正当竞争。
(二)建议不断完善现行电信业营业税税收政策,统一计税依据
1、电信企业支付给个人合作方的价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项规定中,虽只提到“单位”,未提“个体工商业户”或“个人”。但鉴于该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电信单位因开展“合作业务”而造成重复征税,而不是强调合作方是否为“单位”。因此,凡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展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的,其支付给合作方的支出,都应允许其在税前扣除。
2、完善对电信企业合作方取得收入征税政策。其他单位或个人与电信企业合作开展彩铃、咨询、其他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建议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三)严格执行无偿赠送优惠税收政策
1.电信单位业务联络员赠送有价卡或是业务联系赠送有价卡,这些不属于给直接用户的优惠,建议不能算折扣或折让,应按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2.对于福州移动公司在“买手机送话费”营销活动中代为收取的手机销售款征税问题,建议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课题指导:陈小玉
课题负责:吴昌福
课题成员:陈小玉 吴昌福 冯奇 陈敏奇
执 笔:吴昌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