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接触过类同“商业卡”、“福利卡”等用于购物或消费的预付卡,也接触过“支付宝”、“PayPal ”这样的网络支付平台,近年来这种迅速发展的新兴业务― 第三方支付的预付卡业务,确实为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在未规范的环境下,极易发生洗钱、商业贿赂等行为,为此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 年6 月14 日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法定地位,为推动行业产品和服务创新,引领电子支付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同年12 月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推向阳光化和规范化,防范支付风险。但是在所受到的关注事项中,一个重要的却非常易被忽视的问题― 税收的恰当处理,极易让商家或第三方陷人税收的羁绊中,目前税务部门对此新兴业务的税收监管相对落后,各地税务机关的处理也不尽相同。本文集中探讨和分析这类业务的税务处理及企业的税收风险,以期寻求最佳的税收处理模式。 一、预付卡方式的业务模式 二、预付卡方式的税务处理及风险分析 2.风险分析。由于发卡机构只就佣金或手续费业务缴纳营业税,并向商家开具服务业发票,不再向其他任一方开具任何发票,此时,税收风险较低。商家在实际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向持卡人开具发票,税收风险较低。 3.问题提示。这种方式下,客户、发卡机构及商家触及税收风险概率较低,但实践中会存在交易困难,即客户无法取得任何票据。发卡机构的主要客户群体是企事业单位,由于在购买预付卡时企事业单位无法取得发票,则无法计人公司费用,也就无法在税前列支,因此企事业单位在发放福利或转赠客户等时,只能放弃购买预付卡的考虑,发卡机构的客户大量流失,继而发卡机构也将无法存续。 4.结果分析。第一种方式下,发卡机构的税收风险最低,但也将自己的发展逼向死胡同, 显然,这不是发卡机构的首选。 (二)第二种方式 2.风险分析。发卡机构不仅需要就佣金或手续费业务缴纳营业税,并向商家开具服务业发票,还需要向客户按卡面金额开具营业税发票,这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三条相违背。第二十三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此时,涉税风险等级骤然提高。另外,发卡机构在向客户按照卡面金额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做法,是否符合税法处理原则值得商榷。商家根据买家购买预付卡的金额,开具给发卡机构销售发票或服务发票。 3.问题提示。发卡机构虽存在较高的涉税风险,但是客户可以取得相应票据,发卡机构的业务得以维系或扩大,发卡机构将陷人矛盾深渊。对商家来说,如果是单一用途的购物或消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发票没有问题,但有些预付卡,既可以购物,又可以美容美发等,消费内容及消费金额无法事先确定,此时商家无法在客户购买预付卡时即向发卡机构开具对应的发票。 4.结果分析。第二种方式下,发卡机构的业务会得以存续并发展,此时发卡机构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这种税务处理是否合法或得当。 (三)第三种方式 2.风险分析。由于发卡机构只就佣金或手续费业务缴纳营业税,并向商家开具服务业发票,不再向客户开具任何发票,此时,税收风险极低。商家直接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或营业税发票,但会因开票内容或金额的不确定而产生较高的税收风险。 3.问题提示。这种方式下,客户和发卡机构的税收风险概率较低,涉税风险主要集中在商家如何开具发票的税务处理上。这主要是由于预付卡包含的应税行为不同而导致。有些预付卡是单纯的购物卡,商家在此时是否单就此部分完整缴纳增值税值得关注,由于此时持卡人尚未实际购买,无法获知此时客户应适用17 %或13 %税率的问题。有些预付卡既可以购物,又可以美容美发等,在持卡人尚未实际消费前,只在客户购买预付卡时,如何判定商家的纳税义务呢:此时,商家会因无法预料持卡人的消费内容而导致不能开具发票。 4.结果分析.第三种方式下,税收风险集中在商家上,如果可以解决这道税收风险提示,发卡机构的发展道路将畅通无阻。 三、焦点分析 (二)营业税发票的开具 (三)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人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按此规定,为客户提供营业税劳务的商家,在收取款项时,应税行为还没有发生,虽然此时收取的款项是预收款性质,但若发生的应税劳务在第平十五条规定的范围之外的,仍不能判定产生纳税义务,此时商家不能向客户开具营业税发票。三是发卡机构向商家收取手续费。发卡机构为商家提供了代收代付服务,如收取佣金或手续费,此时营业税纳税义务产生,发卡机构可以为商家开具营业税发票。四是持卡人到商家实际消费时。提供增值税劳务的商家,若在收取客户款项时,已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此时不能再向实际消费的持卡人开具发票〕提供营业税劳务的商家,在持卡人实际消费时,为持卡人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此时营业税纳税义务产生,需要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在现行政策法规下,第一种方式下,税收处理虽然没有问题,但客户大量流失,发卡机构无法存续发展,第二种方式下,客户可以得以延续,但不符合税法处理原则,第三种方式下,客户若选择购物卡等只产生增值税劳务的预付卡,商家会产生是否完整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客户若选择美容美发等只产生营业税劳务的预付卡,客户无法在购买预付卡时取得发票。客户若选择既可以购物又可以美容美发等混有增值税劳务和营业税劳务的发票时,也无法在购买预付卡时取得发票。三种方式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税收处理问题,就现有的税收政策法规下,无法支持第三方机构预付卡方式的业务发展。 四、几点思考 (二)多部门联合加强监管工作从第三方机构推行的预付卡业务看,整个业务模式较传统业务更为复杂,业务中涉及的信用卡套现、洗钱及赌博等违法行为更为隐蔽,政策监管方式必须及时跟进。税务部门应与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取得关联数据,加强税收监管,坚持“以票控税”,重点关注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表填报的经营收人数据与纳税人的开票金额比对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税收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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