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造船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17%。2007年1月,企业与一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额为6786000元(含增值税)的固定造价合同,承建一艘船舶。工程已于2007年2月开工,预计2009年8月完工。最初,预计工程总成本为5500000元;至2008年底,由于钢材价格上涨等因素调整了预计总成本,预计工程总成本已达到6000000元。该造船企业于2009年6月提前两个月完成了合同,工程优良,客户同意支付奖励款234000元(含增值税)建造该船舶的其他有关资料如下表所示(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1)2007年的账务处理 ②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③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④确认和计量当年的收入、费用和毛利,并登记入账 2007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5800000 ×28%=1624000(元) 2007年应确认的合同费用=(1540000+3960000)×28%=1540000(元) 2007年应确认的毛利=1624000—1540000=84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l540000 单位:元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至目前为止已发生的成本 1540000 4800000 5950000 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 3960000 1200000 —— 已结算合同价款 2035800 3463200 1521000 实际收价款 1985000 339300 1638000 (2)2008年的账务处理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3260000 ②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03200 ③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贷:应收账款 3393000 ④确认和计量当年的收入、费用和毛利,并登记入账 2008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5800000×80%-l624000=3016000(元) 2008年应确认的合同费用=(4800000+1200000)×80%—1540000=3260000(元) 2008年应确认的毛利=3016000-3260000=-244000(元) 2008年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4800000+1200000-5800000)×(l-80%)=40000(元) 注:在2008年底,由于该合同预计总成本6000000元,大于合同总收入5800000元,预计发生损失总额为200000元;为完成工程将发生的预计损失40000元确认为当期损失。 借:主营业务成本 3260000 同时,确认合同预计损失: (3)2009年的账务处理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ll50000 ②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③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④确认和计量当年的收入、费用和毛利,并登记入账 2009年应确认的合同费用=5950000-4800000=1150000(元) 2009年应确认的毛利 =1360000 -1150000=210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ll50000 ⑤2009年工程全部完工,应将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转回,同时将“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相对冲。 贷: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借:工程结算 6000000 工程施工——毛利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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