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权的定位与分配

来源:法商研究 作者:张守文 人气: 时间:2012-12-07
摘要:与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相比较,税法学上的概念可能是最为混乱和复杂的,(注:这可能主要是因为税法学是一个发展晚近的新兴学科,专业性很强,且借用概念较多,而固有概念较少。不仅如此,从经济学或财政学...

(二)我国税权分配的问题
我国的税权在纵向分配上属于集权模式,在横向分配上属于分享模式,而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在税收法制建设方面逐步予以解决。在分权方面,税收立法权是原初的权力,也是至为重要的权力。因此,下面就着重对税收立法权的分权问题略作说明。
1.集权模式及其问题
之所以说我国税权分配实行的是集权模式,是因为我国的税收立法权一直是高度集中于中央政权。这当然同我国的国家结构、政治体制、财政压力、历史文化等都有密切的关系。正因如此,在我国的税法和税收政策中,反复强调的是:税收管理权限要高度集中于中央。

实际集权模式,对于我国这样的实行单一制并有着悠久中央集权历史的国家,对于我国这样的存在着很大的财政压力的发展中的大国,当然有其必要性。特别是从提高国家能力(StateCapacity)的角度说,汲取财政的能力是最重要的国家能力,它是宏观调控能力、合法化能力和强制力等国家能力的基础。(注:参见王绍光、胡鞍钢:《中国国家能力报告》,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9页。)而汲取财政的能力,主要体现为国家获取税收的能力。因此,国家要有效地实施宏观调控,全面提高国家能力,就必须集中财力,从而使实行集权模式有其客观的需要和必要。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在税法和税收政策方面所实行的集权模式,同税权分散的现实存在着强烈的反差。事实上,我国虽然长期强调集权,但是税权在实践中却被侵蚀和分解,这是导致财力分散的一个重要原因。如何做到“收放适度”,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根据“瓦格纳定律”(Wagner'slaw),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膨胀,财政支出将随之呈现上升趋势。(注:著名的财税大师瓦格纳(A?Wagner)考察了19世纪欧美等国家的公共支出的增长情况,根据大量的统计资料,得出了“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的公共支出也相应地不断增长”的结论。对于瓦格纳定律人们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例如,马斯格雷夫认为,瓦格纳定律只是表明,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公共部门的支出也会相应地提高。)我国财政的“两个比重”均偏低,其中预算内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在近几年一直徘徊在11%左右。财力的分散一方面说明税收集中的预期目标并未有效实现,另一方面也说明诸多利益集团都在参与对社会财富的层层分割。在此且不论诸多的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腐败行为、国家面临的“道德风险”等问题,仅是从各级政府合理的财政渴求的角度,也可以认识财力分散的客观性和必然性。从公共物品的理论来说,由于政府最主要的职能是提供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是分层次的。从效率的角度说,应当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提供不同层次的公共物品,这已为经济学理论和相关国家的制度实践所证明。(注:在这方面,施蒂格勒(G?Stigler)、奥茨(W?Oates)、布坎南(J?Buchanan)等都曾经作过重要的研究。此外,美国等许多国家的分权制度,也作出了很好的诠释。对于有关的分权理论,可参见平新乔:《财政原理与比较财政制度》,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338~356页。)因此,从这个角度说,对税权进行有效的配置,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税权,实行“财政联邦主义”(Fiscalfederalism)所要求的分权,也是有其意义的。

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表明,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的不平衡是普遍的规律。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权集中财力,以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包括转移支付、调整经济结构等都是非常必要的,这样也才能有效解决财政的纵向失衡和横向失衡的问题,使各地政府都能够有效地提供基本的公共物品,以实现其基本职能。如果基于这种考虑,就需要税权上的集中。同时,也正由于发展不均衡,各地情况迥异,对不同层次的公共物品存在着不同的偏好,因此也确实存在着适当分权的必要。特别是目前财力分散的现实,实际上已经说明,分散也是一种客观需要。事实上,由于各级预算主体不能得到足额的财政投入,因而才会通过其他途径来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

可见,现行的集权模式的主要问题是,在集权与分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上存在矛盾:集中财力,解决分配秩序混乱和财力分散的问题,迫切要求实行集权模式: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保障公共物品的有效提供,以及各部门、单位的特殊性,则要求财力的相对分散。从总体上看,综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各种因素,应在实行集权以后再实行适度的分权,这大概是我国较为适当的一种改进路径。

分税制作为一种分享税制,必须使中央政府与相关的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地分享社会财富。对于“分税”的理解是不同的——究竟是应分税款,分税种,还是应当分税权?从法律上讲,非常重要的要分税权。因为税权是根本,是税权带来税款,是税权影响到税种的确定。而在分税权方面,最为重要的是分税收立法权。如果能够把税收立法权分配得当,则其他税权的配置,都会相对更容易,也更顺畅。

2.分享模式及其问题
在横向分权方面,我国的税收立法权实行的是分享模式,并且,就立法的现实来说,恰恰是中央政府在大量地行使税收立法权。从严格的税收法律主义的角度说,这是违反“议会保留”原则或“法律保留”原则的。对此用“授权立法”的理论来解释是乏力的。因为即使在实行分享模式的情况下,也必须强调立法机关作为税收立法主体的地位,而不能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越俎代疱,否则至少在理论上会造成对国民财产权的侵犯,这与依法治国或依法治税的精神是大异其趣的。

不容否认,政府立法有其可取的一面,但从立法权的保留来看,国家立法机关应当保留在税收等重要领域的立法权。我国的《立法法》尚未出台,但从该法的草案及各国通例来看,国家立法机关应当是重要的税收立法主体。有关税收的立法权力一般是立法机关的保留权力。

从我国未来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来看,由于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均享有立法权,因此,实行分享模式是不会改变的。但由于税收立法存在着特殊性,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应逐渐成为税收立法的最重要的主体,从而改变目前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作为税收立法主要主体的局面,这既是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也是依法治税的要求,是未来一段时期需要努力的重要方向。

三、结论
本文依循从国际层面到国内层面,从广义到狭义,从应然到实然的路径,简略地分析了税权在不同的层面、不同的参照系中的外延和内涵,从而力图逐层找寻其在不同向度上的坐标,以期对其定位有一个概略的把握。在此基础上,本文又分析了狭义的税权,即国家税权的分配问题,尤其重点分析了税收立法权的分析问题。通过这些分析,不难看出,税权的定位是一个甚为复杂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必须作出具体的分析;同时,对于税权的分配,也必须考虑到体制和法律上的综合配套,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特别是要结合近期和远期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律进步的程度,来作出综合的判断。

无论是狭义的税权,还是广义的税权;无论是国际层面的税权,还是国内层面的税权,值得学界深入研究的问题还非常多。对于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非常有利于提升税法研究的理论水平,也非常有助于大量的现实问题的解决。同时,这种研究也有助于促进宏观调控法乃至整个经济法的研究,从而有助于促进经济法学的繁荣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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