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质性开发的土地也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南京地税局 作者:南京地税局 人气: 时间:2013-06-06
摘要:未进行实质性开发的土地也需及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南京地税局 2013年03月15日 案情简介: 某开发公司作为政府投融资平台,从事成片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等业务...

未进行实质性开发的土地也需及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南京地税局                                                                       2013年03月15日 

案情简介:
某开发公司作为政府投融资平台,从事成片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等业务。2012年3月,地税部门检查发现该企业于2010年10月购得郊区一地块40万平方米土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2010年11月底前交付给企业。企业取得该地块后暂未进行实质性开发,并认为土地没有投入使用也就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法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对纳税人自建、委托施工及开发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纳税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该开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已于2010年11月底前拿到该土地使用权,不管是否进行开发,都应该从2010年12月起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10年12月及2011年全年做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的处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