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华电电力工程等六户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2013-9-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31日起,本法规废止第一条。
一、[条款废止]湖北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一)从2013年7月1日起,对湖北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及其所属湖北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襄阳分公司”),采取按总分机构销售额占比分配应纳税额的方式分配增值税。 分公司当期应纳税额=总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分公司当期应税销售额÷总公司当期应税销售额 总公司当期应纳税额=总公司销项税额-总公司进项税额 (二)华电公司及襄阳分公司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华电公司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公司统一领购和使用,襄阳分公司不得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涉税信息传递方式由黄石市国税局协商襄阳市国税局确定。 (四)年度终了,由黄石市、襄阳市国税局共同组织对华电公司进行增值税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上报省国税局。 二、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 (一)从2013年7月1日起,对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美黄石公司)及其所属各营业门店(具体名单见附件),采取按总分机构销售额占比分配应纳税额的方式分配增值税。 各营业门店当期应纳税额=总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各营业门店当期应税销售额÷总公司当期应税销售额 总公司当期应纳税额=总公司销项税额-总公司进项税额 (二)国美黄石公司及其所属各营业门店按规定在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美黄石公司其所属各营业门店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美黄石公司统一领购和使用,各营业门店不得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国美黄石公司其所属各营业门店涉税信息传递方式由黄石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年度终了,由黄石市国税局组织对国美黄石公司进行增值税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上报省国税局。 三、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荆门店 (一)从2013年8月1日起,对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荆门店(以下简称武汉中商平价荆门店)及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钟祥胡集店(以下简称武汉中商平价钟祥胡集店),以武汉中商平价荆门店为总店(中心店),采取按总分机构销售额占比分配应纳税额的方式分配增值税。 分店当期应纳税额=总店当期应纳税额×分店当期应税销售额÷总店当期应税销售额 总店当期应纳税额=总店销项税额-总店进项税额 (二)武汉中商平价荆门店和武汉中商平价钟祥胡集店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武汉中商平价荆门店统一领购和使用,武汉中商平价钟祥胡集店不得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武汉中商平价荆门店其所属分店涉税信息传递方式由荆门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年度终了,由荆门市国税局组织对武汉中商平价荆门店进行增值税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上报省国税局。 四、随州工贸广电家电有限责任公司 (一)从2013年8月1日起,对随州工贸广电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随州工贸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采取按总分机构销售额占比分配应纳税额的方式分配增值税。 各营业门店当期应纳税额=总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各营业门店当期应税销售额÷总公司当期应税销售额 总公司当期应纳税额=总公司销项税额-总公司进项税额 (二)随州工贸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随州工贸公司统一领购和使用,各分支机构不得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随州工贸公司其所属各营业门店涉税信息传递方式由随州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年度终了,由随州市国税局组织对随州工贸公司进行增值税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上报省国税局。 五、孝感中百便民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一)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孝感中百便民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孝感中百公司)以其在孝感市内所属10家分店(具体名单见附件),采取分支机构定率预征、总机构抵扣的方式分配增值税。各分店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 (二)孝感中百公司及其所属分店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孝感中百公司及其所属分店所需的增值税发票由公司及分店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使用。 (三)孝感中百公司其所属各分店涉税信息传递方式由孝感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年度终了,由孝感市国税局组织对孝感中百公司进行增值税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上报省国税局。 六、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 (一)从2013年8月1日起,对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华盛咸宁公司)及其在咸宁所属营业门店,采取按总分机构销售额占比分配应纳税额的方式分配增值税。 各营业门店当期应纳税额=总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各营业门店当期应税销售额÷总公司当期应税销售额 总公司当期应纳税额=总公司销项税额-总公司进项税额 (二)联通华盛咸宁公司及其所属营业门店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联通华盛咸宁公司统一领购和使用,各分支机构不得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联通华盛咸宁公司及其所属营业门店涉税信息传递方式由咸宁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年度终了,由咸宁市国税局组织对联通华盛咸宁公司进行增值税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上报省国税局。 上述6户企业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应在成立当月,由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和市州级国税机关备案,并经总公司所在地的市州国税局确认后向省国税局报备,实行汇总申报分别纳税。新成立的分支机构未经确认和报备的,一律不得采取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方式。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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