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市监规[2022]9号 2022-12-29 税屋提示——依据冀市监规[2023]2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自2023年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2〕8号)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省局对《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已经12月26日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11号)同时废止。 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