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1]1号 2010-12-31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全面深入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政策,进一步提升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办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指导意见》(青地税发[2009]202号,以下简称《意见》)等规定,现就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为收入的平稳较快增长夯实基础 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巩固完善之年。各单位要在充分汲取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办法》和《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汇算清缴实施方案,在汇算清缴的四个工作阶段精心安排和部署好有关工作。各单位内部各部门要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确保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汇算清缴税款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全年的收入。因此,各单位一定要全力以赴组织好汇算清缴工作,为企业所得税乃至税收收入的平稳较快增长夯实基础。 二、加强税收政策培训和纳税辅导 一是要扎实做好内部汇算清缴政策的业务培训 各单位可以结合新税法有关辅导材料,将汇算清缴配套政策,特别是2010年新出台的各项新政策融入到年度汇算清缴培训当中。深入研究《办法》及《意见》,熟练掌握汇算清缴四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及各项要求。 二是优化纳税服务,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政策的纳税辅导 各单位要在汇算清缴准备及受理阶段,积极主动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税收服务。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辅导纳税人熟悉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要结合辖区内管理对象的实际,分行业、分区域组织必要的汇算清缴政策业务培训,辅导纳税人及时准确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三是随着征管范围的调整,新增纳税人数量众多,而新办纳税人对新税法普遍不够熟悉,对纳税服务有强烈的需求。各单位要加强对新办纳税人的辅导和培训,可以举办专场培训,以提高其自行申报的能力。 三、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的申报程序,做好有关报批报备工作 年度汇算清缴应当按照“先预缴,后汇缴”的顺序进行,未完成四季度预缴申报的,不得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汇算清缴。 1.准备阶段。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具体如下: (1)发生资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于2011年2月15日前报送相应报批材料,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市局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税收优惠备案资料及附报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3)涉及财税[2009]59号文件列明重组业务并申请享受特殊重组的企业,应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及总局2010年4号公告规定在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2.申报阶段。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计算全年应补应退税额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办理税款的多退少补手续。 四、深化社会化管理力度,进一步推行双层审核 近几年的汇缴工作中,我们要求纳税人年度申报时提交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缴鉴证报告,在税企双方搭建了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将审核关口前移,对于提高汇缴质量和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对此,各单位要继续坚持这一行之有效的做法,汇缴申报中要求纳税人(青地税函[2009]5号文21条规定的特殊纳税人除外)提交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缴鉴证报告。同时要加大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缴鉴证报告的审核力度,保证鉴证报告质量。对于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导致纳税人不缴少缴税款的,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再接受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并及时向市局报告。 五、严格涉税事项的审批、备案、审核管理 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市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的通知》等的规定,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优惠、涉税事项税前扣除等项目审批、备案、审核管理。 凡是纳税人应履行审批手续而实际未履行的涉税事项,不得税前扣除;凡是事前备案类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或者纳税人有关事后备案类(自行申报类)项目资料提供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得执行。 六、加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除《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重点内容外,为提高年度报表的质量,各单位要加强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审核力度,防止纳税人混淆填报项目,特别要防止纳税人将股权转让收益误作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处理,并填报在免税收入项目栏内。要认真审核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项目以及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项目是否全面正确填报,并及时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比对,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各单位要加强与外管局、发改委、国资委等部门的联系,取得辖区内纳税人境外投资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境外投资国别、投资数额、利润分回等情况并进行登记,与汇缴申报表对比分析,查实境外所得是否申报纳税以及纳税是否正确。对隐瞒境外所得不进行申报缴税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申报面要达到98%以上。对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仍未申报的纳税人,要及时开展催报催缴等工作。 七、深化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汇算清缴数据分析、纳税评估和检查工作。要充分利用年度报表有关数据,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按照“依托信息化,人机结合,指标分析,数据比对,全面评估,重点检查,先评后查”的原则,对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优惠期满后由盈转亏、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低、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纳税调减金额大、隐瞒境外所得、纳税风险较高等纳税人深化汇缴评估检查,深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完整准确。对涉税风险项目,要加大纳税评估和检查力度,应将税前扣除项目中的劳务费、会议费、运输费、差旅费、办公用品费、通讯费、网络服务费等项目作为常规风险项目重点管理;应将两税比对、预缴申报、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工资薪金支出总额、职工福利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项目的异常预警信息作为重点风险项目管理。 评估检查工作应于9月底前完成,10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评估检查总结、报表及典型案例,市局将通报评估检查情况并择优推广。 八、依托汇算清缴的有利契机,抓好基础工作 一是做好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的核实工作,全面掌握总分机构的分布情况,补充完善有关信息,并将跨省经营总分机构(即第一层次)的录入“大集中—汇总纳税管理系统”中。各单位要充分利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利时机,要求法人企业提供总分机构基本情况信息;就地汇算清缴的非法人企业要提供属于挂靠、承包等情形的情况说明。 二是继续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22号)等有关规定,做好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特别是对2010年度新增户,在汇算清缴结束前,要按照规定程序对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审核确认。 九、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 2010年度汇缴申报期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在所得税政策贯彻和征管执行中的问题以及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管理措施,提升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并于7月5日前按照《意见》的有关要求向市局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汇缴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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