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李燕卫、欧晓敏、范万疆等3人出租房屋涉税举报一案 二、违法性质:取得租金等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三、违法事实 合同约定,李燕卫等3人将位于儋州市中兴大道西侧XIII-2号森艺华佳景商住小区的3幢7层半楼房整体出租给儋州邮政储蓄银行作为经营性用房,租期10年。 前三年(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每户每年租金18万元,儋州邮政储蓄银行分别一次性支付每户3年租金合计54万元。李燕卫等3人以海口长峰斌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1年8月15日共开具了3张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00799765、00799766、00799767)给儋州邮政储蓄银行,发票联票面金额各为54万元,存根联票面金额分别为210.00元、120.00元、90.00元,为大头小尾票。 儋州邮政储蓄银行收到发票后,于2011年9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分别支付给李燕卫等3人3年房屋租金各54万元。李燕卫等3人收到租金后,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四、税务处理 五、启示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收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对纳税人还应按偷税进行相应处罚,因此,望广大的纳税人要引以为戒,依法使用发票,充分认识发票的重要性,增强对发票使用、保管、监督,做到依法开具、使用、保管发票。 (二)代扣代缴人的法定义务不可回避。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该案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对于代扣扣缴政策,代扣代缴的操作方法、要求理解不到位,导致了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流失。经检查不但要求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而且对未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予以相应的处罚。 有鉴于此,纳税人要重视和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对不明确的税收政策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沟通咨询,准确理解执行税收规定,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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