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2014年4月份税务违法案件曝光

来源: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作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4-07-08
摘要:一、案件名称:李燕卫、欧晓敏、范万疆等3人出租房屋涉税举报一案 二、违法性质:取得租金等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三、违法事实 根据群众举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李燕卫、欧晓敏...

一、案件名称:李燕卫、欧晓敏、范万疆等3人出租房屋涉税举报一案

二、违法性质:取得租金等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三、违法事实
根据群众举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李燕卫、欧晓敏、范万疆等3人2011年至2013年度的出租房屋涉税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2011年8月8日,李燕卫等3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市支行(以下简称儋州邮政储蓄银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李燕卫等3人将位于儋州市中兴大道西侧XIII-2号森艺华佳景商住小区的3幢7层半楼房整体出租给儋州邮政储蓄银行作为经营性用房,租期10年。

前三年(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每户每年租金18万元,儋州邮政储蓄银行分别一次性支付每户3年租金合计54万元。李燕卫等3人以海口长峰斌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1年8月15日共开具了3张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00799765、00799766、00799767)给儋州邮政储蓄银行,发票联票面金额各为54万元,存根联票面金额分别为210.00元、120.00元、90.00元,为大头小尾票。

儋州邮政储蓄银行收到发票后,于2011年9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分别支付给李燕卫等3人3年房屋租金各54万元。李燕卫等3人收到租金后,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四、税务处理
2014年4月,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李燕卫、欧晓敏、范万疆等3人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该3人应分别补缴营业税8,100.00元、城建税405.00元、教育费附加243.0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62.00元、个人所得税30,439.20元(已责成儋州邮政储蓄银行代扣代缴),房产税15,600.00元、加收滞纳金5,907.93元,对该3人虚开发票的行为分别处以罚款15,000.00元。每人分别应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75,857.13元。

五、启示
(一)发票“大头小尾”不可为。 所谓发票 “大头小尾”是指出具发票方,在开具手写发票时,所开具的发票的正式发票联数额大,而存根联数额小的一种现象。此案中的纳税人使用“大头小尾”发票,虽偷逃税款涉案金额不大,但其偷税行为较为恶劣,既是对“以票控税”管理机制的损害,也是个人不诚信表现,这种行为是税务机关要严厉打击的行为。目前税务机关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发票查询系统,只要在系统中进行数据比对就会立即发现此类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收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对纳税人还应按偷税进行相应处罚,因此,望广大的纳税人要引以为戒,依法使用发票,充分认识发票的重要性,增强对发票使用、保管、监督,做到依法开具、使用、保管发票。

(二)代扣代缴人的法定义务不可回避。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该案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对于代扣扣缴政策,代扣代缴的操作方法、要求理解不到位,导致了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流失。经检查不但要求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而且对未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予以相应的处罚。

有鉴于此,纳税人要重视和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对不明确的税收政策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沟通咨询,准确理解执行税收规定,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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