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业务在2011年2月份发生应收账款,对方收货后不按期支付,为了减少损失,我公司于2012年10月份与客户达成和解协议,减免24.7%货款,原应收587760元,现只要求客户限期于2012年10月15日前支付442400元,该应收款就算结清。那么,中间的这笔差额属于什么业务性质?(坏账损失还是财务费用),应该记入什么会计科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可以依据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将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会计处理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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