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2.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在本期确认金额。 3.第3列“账载金额-累计”: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历年累计确认金额。 4.第4列“税收金额-本年”:填报纳税人按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本期确认金额。 5.第5列“税收金额-累计”:填报纳税人按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历年累计确认金额。 6. 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4-2列的余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2.第5行=第6+7+8行。 3.第9行=第10+11+12行。 4.第14行=第1+5+9+13行。 5.第6列=第4-2列。 (二)表间关系 2.第14行第4列=表A105000第3行第2列。 3.第14行第6列,若≥0,填入表A105000第3行第3列;若<0,将绝对值填入表A105000第3行第4列。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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