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相应待遇的通知 沪民优发[2014]39号 2014-12-19 各区县民政局、残联: 残疾军人是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的优抚对象,是社会残疾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3]51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就本市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残疾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并按规定评定了残疾等级、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 二、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享受残疾人相关政策待遇。残疾军人享受户籍所在地社会残疾人相应待遇,如预防与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与服务、无障碍环境等。 三、在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定的“为1万名残疾人补贴提供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市残联“扶残助学春雨行动”等重大项目中,应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纳入范围,享受相应待遇。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需适配辅助器具的,应按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相关政策办理。个人所需承担的部分经费由区县民政局按照《上海市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标准》予以报销。 五、残疾军人的基本信息,每年年初由市民政局提供给市残联。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区县、残疾军人证号、残疾等级、残疾部位。 六、各区县民政局、残联要密切协作,加强有关政策宣传,加大合作力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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