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解释 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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