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12]2989号 2012-12-17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22]150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一批)》的通知,自2022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落实《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2149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通知》(京财税[2012]2163号,以下简称《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试点改革”)财政扶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作方案的制定 各区县财政局应会同同级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组成试点改革财政扶持资金评审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审核拨付工作顺利开展。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机制、工作流程等内容。工作方案请于2012年1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关于审核受理工作 各区县财政局应于2012年12月底前,按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向社会公布受理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申请的相关事项,主要包括受理部门、受理时间、受理流程、应提交的资料和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等。 三、关于受理资金申请的时间 各区县财政局每3个月受理一次试点企业提出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受理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1、4、7、10月。首次受理工作开始时间为2013年1月4日。 四、关于扶持资金的清算 扶持资金的清算期为每年1月,与当年1月的资金申请合并进行。首次清算时间为2014年1月,2012年9-12月与2013年扶持资金合并清算。 五、关于信息上报汇总 各区县财政局应通过“北京市财政局信息采集与综合查询”系统,及时上报资金审核和拨付情况。每季度向市财政局上报《财政扶持资金(区县)季度审核情况表》(附件1),每月向市财政局《财政扶持资金(区县)月度拨付情况表》(附件2)。 西客站管委会参照本通知开展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 此次财政扶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做好与同级税务部门的衔接配合的工作,认真做好资金申请辅导和审核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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