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合伙企业的个税?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5-17
摘要: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合伙企业的,在上级部门没有具体明确前,可以适用财税[2015]41号政策。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合伙企业的个税?

  留言时间:2020-10-23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合伙企业,如果符合财税[2015]41号规定的条件,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15]41号的规定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0-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合伙企业的,在上级部门没有具体明确前,可以适用财税[2015]41号政策。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