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财会[2015]19号),第一次明确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原则。财政部会计司应司长在《注册会计师杂志》(非执业会员版)2016年第一期发表了一篇文章《浅析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文中以案例形式解释了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具体会计处理,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而对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在该文中并未涉及。因此,本文是在应司长这篇文章案例的基础上,探讨一下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所得税会计处理依据 正如IFRS2的BC311所说,股份支付交易产生的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和会计确认的费用一样以及所得税扣除的期间是否和会计确认费用的期间一致在不同的国家都不一样。因此,对于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一定要根据具体国家的税收规则来看。 如果股份支付在会计上确认费用的期间与在所得税前能够扣除的期限不一致,根据IAS12,这就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准则要求,所有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都应该在预计未来可以在税前可抵扣的限度内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股权支付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与财务报表确认为费用的金额可能是不一样的。因为对于股权支付的会计处理目标和税务处理目标不一样,他们的计量方法也会不一样。例如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主要用于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而会计在计量中则需要关注激励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内在价值+时间价值)。 但是,对于股权激励所得税前扣除产生的税收利益是直接进入权益还是进入当期损益大家有不同的意见。有观点认为,既然股权激励的所得税扣除是来源于权益性交易,因此税收效应应该也进入权益科目。而另一类观点则认为,由于对于股权激励的所得税扣除只要是基于对雇员薪酬费用的税前扣除,雇员薪金费用是一个利润表项目。因此,股权激励的所有税收利益应该全部确认进入当期损益。也有观点认为,在会计确认为费用的限度内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利益应该确认为损益。而超过会计确认费用限度外的税前扣除利益应该进入权益。
最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在ED 2项目后,给出的股权激励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原则: 2、如果股权支付所得税可以扣除的金额超过其在会计上累积确认为费用的金额,则超过部分的税收利益应该在取得时直接确认进入权益。
二、中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于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18号公告也规定了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通过上面两段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和税法对于限制性股票的处理存在如下差异: 2、会计按照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费用。但税收上最终是按照实际行权当时股票收盘价扣除激励对象支付的价款差额税前扣除。因此,总体上,税收是按照限制性股票的内在价值进行税前扣除的。 3、在限制性股票等待期内,会计确认费用,但税收不能扣除,因此对于的所得税申报中需要做纳税调增。但在行权当期,由于税收扣除的金额大于当期会计确认的费用,需要做拿书调减。 这里,我国企业所得税对于限制性股票的扣除基本是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保持一致。既激励对象何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上就在那一期确认费用扣除。但是,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不同于股票期限,我们在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中,企业所得税确认可以扣除的激励费用和个人所得税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不一样的,这个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中要注意: 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上市公司因为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可以扣除的费用=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而在个人所得税上,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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