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表中“异地”指跨县(市、区),下同。 2.向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除自然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4.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均由不动产所在地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5.异地出租不动产:除自然人外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在不动产所在地国税部门预缴异地出租税款,并向不动产所在地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取得不动产所在地国税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作为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扣减预缴税款的凭证。 6.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7.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或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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