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收入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税规定(下)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二、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计算的相关规定   (一)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即其具体征税规定   I非上市流通的股票期权   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财税[2005]35)   2...


  则甲先生30万元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有30x12/18=20为来源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如果上述股票期权是可以上市公开流通的权证,其他条件相同,我们假设在授予日即2004年1月1日,该权证的市场价格为12元。根据国税函[2006]902的规定,甲先生2004年1月1日应确认12万元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那这儿12万元的所得如何进行境内、外所得的划分呢?是按12x6/12=6,还是按12x12/18=8来确认境内收入呢。我们还是严格按照国税函[2006]902的规定执行。该文件规定是该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总数是指员工按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规定,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要注意是可行权以前必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数而不是授权日以前必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数。虽然对于公开发行的股票期权,我们在授权日就计算应钠税额,但根据文件,划分境内外收入时还是按照可行权以前必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数来计算确定,所以我们还是应该按12x12/18=8来确认境内收入而不是12x6/12=6。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应纳税款的计算,财税[2005]35号文做了明确规定:

  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应注意掌握以下几点:一是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与当月取得的工资收入分别缴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用并入当月取得的工资收入一并计算税款,而是分别按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而是上款公式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述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包括为取得和行使股票期权而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月份数。

  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财税[2005]35)

  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财税[2005]35)

  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不含本次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国税函[2006]902)

  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式和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计算公式如下:?

  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06]902)

  三、案例分析

  案例:A跨国公司总部在美国,其在中国境内有4家公司,其中B是A的全资子公司,C、D、E是A跨国公司的境内控股公司。其中C为在中国境内A股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D为在新加坡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境外上市公司。

  甲先生(美国人)为A跨国公司工作,他获得了如下股票期权:

  1、A跨国公司内部规定,在公司(包括子公司)工作满5年的员工都可以获得股票期权。1998年1月1日甲先生开始在A跨国公司的美国总部工作,1999年1月1日,A跨国公司派遣甲先生来中国境内的B公司任总经理。2003年1月1日由于甲先生工作已满5年,A先生获得了B公司给予他的80000股的股票期权,该期权约定他可以在持有满38个月后以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2006年3月1日,根据审计B公司净资产,B公司每股股票价值为14元,甲先生行权后并持有股份。

  2、A跨国公司为加强对其控股公司的控制,于2003年3月15日委派甲先生在C公司任总经理。C公司内部股权激励制度规定,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工作满3年就可以获得公司在上海证券市场公开发行的认购权证。2006年3月14日,甲先生在C公司工作满3年。3月15日,该公司授予甲先生20000股股票期权,该期权可以在持有期满1年后以4.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2006年3月15日,C公司的认购权证在上海证券市场的收盘价为2.6元。2007年3月15日,C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为1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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