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出于同样的目的,A跨国公司于2003年6月1日又委派甲先生到D公司兼任总经理。D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是,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在公司工作满3年就可以获得公司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认购权证。2006年6月1日,D公司允许甲先生以折价方式购买10000股D公司的股票期权,购买价为1.6元,该权证约定在持有满3年后可以以12.4元购买一股公司股票。2006年6月1日,该权证市场收盘价为5.9元。甲先生于2006年6月10日以17.9元在市场上将该权证转让直接获得收益。 4、由于E公司经营混乱,A公司于2004年11月1日委派甲先生去兼任E公司财务总监。由于管理得当,E公司效益直线上升。2005年10月公司股东会决议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条件是工作必须满2年。2006年11月1日,E公司准许甲先生以折价方式购买公司股票期权,购买价是1.7元。最终E公司授予甲先生10000股股票期权,该期权约定在持有满1年后可以按2元购买公司股票。由于甲先生突然有个人原因,他必须在2006年年底回美国,因此在2006年12月1日他将该股票期权在内部转让,转让价格为4元。随后,甲先生于2006年13月31日离开E公司回国。 分析: 1、对第一部分,A先生持有股票期权到期获得的工资薪金的应税收入为880000元(14-3)×80000。由于甲先生取得B公司的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在跨国公司工作满5年,他1998年是在国外工作的。因此,根据财税[2005]35号文的规定,应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有关规定,需对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同时依据国税函[2006]902号文的规定,该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总数是指员工按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规定,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因此,在可行权前甲先生的工作月份数是12个月的境外工作时间,48个月的境内工作时间已获得股票期权的授权,38个月的时间在境内工作持有期权才可行权。 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总数=12+48+38=98 划分为境内收入的金额=880000×86/98=772245(为方便直接四舍五入) 因此,甲先生应股票期权在2006年3月份获得了第一笔收入772245元。 根据国税函[2006]902号文的规定,员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由于甲先生在2006年3月5日又获得了C公司可上市交易的股票期权。根据国税函[2006]902的规定,对可上市交易的股票期权在授权日就要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同样也是在3月份,我们要进行合并计算。 2、甲先生持有C公司股票期权根据国税函[2006]902号文规定应确认为工资薪金的收入为52000元,即授权日权证收盘价2.6×20000股 根据财税[2005]35号文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首先,甲先生持有B和C公司股票期权在2006年3月份都取得了收入,根据国税函[2006]902号文的规定应一个月内的应合并为一次计算。但是这两笔收入对应的规定月份数是不一样的,如何确定月份数,国税函[2006]902号文规定: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式和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计算公式如下:? 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B公司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772245;境内工作的月份数=48+38=86, C公司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52000;境内工作的月份数=36+12=48。 综合以上两项:规定的月份数=(772245×86+52000×48)/(772245+52000)=84 根据文件规定,计算出的规定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因此,3月份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应纳税款=[(772245+52000)/12×35%-6375]×12=211986 3、甲先生持有D公司可公开上市的股票期权,根据国税函[2006]902第六条的规定,应在2006年6月1日确认应税收入。由于他是折价购买的,应计算如下: 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收入=(5.9-1.6)×10000=43000 根据国税函[2006]902号文的规定: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即纳税人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收入,在一个月内多次取得的要合并计算,在一个纳税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也要合并进行计算。 我们还是先来确定规定的月份数: D公司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52000;境内工作的月份数=36+36=72。 6月份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规定的月份数=(772245×86+52000×48+43000×72)/(772245+52000+43000)=83,长于12个月,按12个月计算。 应纳税额=[(772245+52000+43000)/12×35%-6375]×12-211986(3月份已纳税款)=15050 4、E公司的股票期权:由于甲因为个人原因,没有持有到期而是在中途转让了,获得了23000元的收入。根据财税[2005]35号文的规定: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且根据国税函[2006]902号文的规定: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所述“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由于甲先生是折价购买的,因此他转让的收入=(4-1.7)×10000=2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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