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份股票期权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E公司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20000。境内工作月份数=24+1=25。由于甲先生于2006年12月1日已经将该股票期权内部转让了,对E公司股票期权而言,他持有为取得股票期权而在境内工作的月份数是24个月,取得后为行使股票期权在境内工作的月份数是1个月,因为他在12月1日转让后就不能再行使权利了或者我们认为转让也是一种权利行使的表现。 12月份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 规定月份=(772245×86+52000×48+43000×72+23000×25)/(772245+52000+43000+23000)=82,长于12个月,按12个月计算。 应纳税额=[(772245+52000+43000+23000)/12×35%-6375]×12-(211986+15050)=8050 2006年度,该个人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211986+15050+8050=235086 这里我们要注意一个问题,根据国税函[2006]902号文的规定:境内工作月份数是指员工按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规定,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他包含两部分,一是为取得股票期权而在境内工作的月份数,二是取得后行使股票期权前在境内工作的月份数。根据这个案例,他要取得C公司股票期权要在C公司工作满3年,即36个月。他要行使期权也必须持有满1年也是24个月,即境内工作的月份数是48个月。但是有个特殊的情况是,在第4部分我们知道了,他由于个人原因在2006年12月31日就回国了,因此,该个人取得C公司股票期权后,在可行权前境内工作的月份数是45个月零15天。当然这个情况我们在3月份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还是无法得知的,只有在他离境清算时才能获知,从原理上讲应重新进行计算这部分所得税,从而要进行清算。对D公司的股票期权的计算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那我们是否要在离境时对这部分收入进行清算,重新计算规定月份呢,文件并没有明确说明。同时有些还涉及到跨越几个年度的计算,从实际征管角度来看也比较困难。我认为,只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能根据当时的情况依据国税函[2006]902号文规定的原则,即一个公历月份多次取得的合并一次,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取得的合并计算的原则就可以了,对这部分收入不要再进行离境清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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