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资格是大企业集团汇总纳税的通行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变化,是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   法人所得税制度,就是法人成为纳税主体。这一变化,意味着具有法人资格的大企业集团将汇总缴纳所得税。汇总纳税的最大好处,是大企业集团各分支机构可以盈亏互抵,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变化,是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

  法人所得税制度,就是法人成为纳税主体。这一变化,意味着具有法人资格的大企业集团将汇总缴纳所得税。汇总纳税的最大好处,是大企业集团各分支机构可以盈亏互抵,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有关专家认为,实行法人汇总纳税的所得税制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实现所得税调节的必然选择。

  新法出台:不具法人资格的机构汇总纳税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企业集团的日益壮大,汇总纳税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税收管理制度,更由于涉及税款巨大,管理复杂,一直以来都为各方广泛关注。

  在经济现代化与全球化的背景下,集团化经营模式成为企业做大做强、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和趋势。据统计,中国目前省级以上大型企业已达2000多家,随着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的到位,大型企业的数量还将进一步增加。汇总纳税的税收政策对大企业集团的发展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大企业集团大多跨地区经营。跨区经营企业有两种基本组织形式,一种是总公司、分公司型,他们属于同一法人;另一种是母公司、子公司型,他们分属不同的法人。这两类分支机构在税务处理上分别对应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汇总纳税,即总公司汇总所属分公司的应税所得,由总公司就全部所得计算纳税;二是合并纳税,即将母公司、子公司的所得合并,由母公司就合并所得纳税。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了法人税制,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从2008年起,母子公司合并纳税的门槛将更高。

  据了解,以前内资企业是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实行就地纳税。外资企业实行总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营业机构汇总纳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实施条例也进一步明确:企业在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新法对法人合并纳税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记者了解,新法实施前的政策在确定企业是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标准,是企业是否独立经济核算,也就是企业或者组织自主从事经济活动,并独立地、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具体地讲,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因此,分支机构若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则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万军表示,实行法人汇总纳税的所得税制是国际通行做法,既是实现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必然选择,也是现代税制发展的必然方向。对企业所得以法人为单位课征法人税,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是各国公司或法人税制的通常做法。

  北京市国税局局长张志勇认为,在现代经济中,大型企业在刺激投资、增加总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有着势不可挡的潜力,因此各国均视财力和发展的要求,在不危及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制定适应和鼓励大型企业发展的政策,至少是不限制和约束其发展。汇总纳税就是这种政策的一种体现。从税收公平角度而言,汇总纳税更能反映出大型企业整体纳税能力,而且不会因纳税人选择不同投资形式(如总分机构与母子公司)而导致税收待遇上的差异。

  汇总纳税:有利于企业集团做大做强

  对比新旧政策,作为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不论是在当地缴纳还是汇总到总部缴纳,变化的似乎仅仅是缴税的渠道。但这小小的变化对企业的影响确实不小。

  一位税收专家直言不讳地说:“以前的内资企业以独立核算确定纳税人的纳税方式,是导致内资企业税负较重的原因之一。”

  企业对此体会尤深。

  一位企业主向记者介绍,该企业从事调味品的生产和加工,企业在全国各省(区、市)都设立了办事处。办事处负责当地的市场销售、配货及货款的回收工作。由于商品品种的特殊性,产品大部分是通过商场、超市、副食品零售店等终端市场销售,各办事处配送货物的数量、频率都比较大。为扩大业务量,公司决定让各地办事处分别在当地租赁仓库存放货物,以便于配送货物。业务量陡增后,为方便公司核算,该企业让各地办事处独立核算,然后在年底汇总清算。该企业董事长说,这样做虽然方便了财务核算,却使各分支机构在当地缴纳税款,给公司增加了不小的税收负担。他说,后来公司做了一些筹划,让各地汇总缴纳,可不久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补了税款不说,还缴了滞纳金和罚款,真是得不偿失。谈到新法,他高兴地说:“以后我们就不用再绞尽脑汁想着怎么策划了,直接汇总缴纳,企业减了负,还合乎法律。”

  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扮演着双重角色:对母公司中国电信集团而言,它是一个子公司;而对于县市两级电信公司而言,它又是个总公司。该公司资金中心主任余世君告诉记者,在他们公司管辖的分公司中,安康、商洛、铜川三市连年亏损,2006年亏损总额达到5215万元。提到新法,余世君高兴地说:“明年我们就能将这部分亏损和盈利互抵了。按照西部大开发15%的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就可以因此少缴782万元(5215×15%)。如果按照法定25%的税率,就能少缴税款1304万元(5215×25%)。”

  北京市国税局局长张志勇表示,新法施行后,汇总纳税的大企业集团承受风险的能力将大大提高。尤其是盈亏互抵能极大地减少企业拓展市场的风险,促使企业实现经营的多元化、规模化和全球化。他分析说,汇总纳税使大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的风险相对分散,单个成员的亏损可以通过大企业集团内部其他成员当期税负减轻而分担风险,这在客观上减少了大企业集团进入其他领域的风险,使整个企业集团快速成长,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他表示,大企业集团承受风险能力增强后,就可以成为市场的减振器,进而对经济的稳定增长起到积极作用。张志勇说,目前国际上著名的大企业集团均是多元化经营,它们在经济衰退时比其他中小企业更易生存,体现出更强的市场风险承受能力。

  有关专家认为,汇总纳税有利于企业提高管理效率。汇总纳税与集团公司的集约化、扁平化管理趋势相吻合。汇总纳税往往会形成新的会计核算资料,为集团内部管理提供新的信息和管理手段,如汇总纳税对有关工资费用调整项目的计算资料可用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的控制与分析。同时,汇总纳税需要集团公司各成员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途径。这些传递环节上的关键点就成为新的会计控制点,为集团公司及时了解和控制下属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新的会计信息,有利于加强对成员企业的纳税监管,降低整个集团的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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