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70%的读者选择第二种方式,即建筑业在收到预收款时,价税分离的会计科目应该是“工程结算”,而不应该是“预收账款”。第一种方式最大的问题是,预收账款代表的是自甲方实际收取的款项,对其进行分离,将会导致施工企业收款数与甲方付款数对账对不上,会计记录没有正确的反映经济业务。 根据36号文附件1第45条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时,发生了纳税义务,因而必须要确认销项税额,现在的问题是,除这两个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在预收款项时,是否需要价税分离? 假定,昨文例中预收款的企业是房地产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某月预收售房款1110万元,对应可扣除土地价款555万元。 收款及预缴时, 借:银行存款 1110 贷:预收账款 111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110÷1.11)×3%=30 贷:银行存款 30 由于房地产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没有发生纳税义务,因此,不存在像建筑业预收款项那样需要价税分离的问题。 在收入确认时,又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 借:预收账款 11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5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10-555)÷1.11×11%=55 第二种: 借:预收账款 11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555÷1.11×11%=55 贷:主营业务成本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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