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个典型案例帮你排除营改增问题困扰

来源:中建网 作者:中建网 人气: 时间:2016-08-03
摘要: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上述规定,营改增后,您单位如果符合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则不会导致税负增加。2.2、你公司为简易征收的计税方式,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金。

 一、分包发票的开具问题

提问:

我单位是施工企业,总承包一项工程1000万元,将800万元工程分包给A公司,请问:

1、我单位能否全额开具发票1000万元给建设方,并全额上缴1000万元税款,我单位仅凭分包结算单入账进成本,后不附A公司开具发票,这样操作有何风险?

2、如果这项工程没有竣工,5月1日营改增后老合同的发票开具过程,开票流程是怎样的?

专家回复:

1、您这样的操作在营改增前后都是有风险的。在营改增前,正确的做法是贵公司开具1000万元的发票给建设方,A公司开具800万元的发票 给贵公司, 贵公司按照200万元交税,A公司按照800万元交税。贵公司凭A公司开具的分包发票作为营业税差额纳税扣除的依据,也是贵公司分包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的依据。

2、如果这项工程没有竣工,5月1日营改增后属于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里扣除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为分包方开具的分包发票。开票流程如下:

贵公司按1000万元开具发票给建设方,A公司开具800万元的发票给贵公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三)销售额。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建筑业营改增是否可以同时选择两种计税方式?

提问:

关于(财税〔2016〕36号)文件《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施工行业是否可以同时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对新项目采取一般计税方式,执行11%的税率,对老项目、清包工、甲供工程执行3%的征收率?有哪些注意事项?

专家回复:

如果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有老项目建筑服务、清包工建筑服务、甲供工程建筑服务,同时还有其他方式的建筑服务,可以同时采用简易计征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不过对于简易计征方法的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签订合同明确的建筑服务方式及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否适用简易计征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同时注意适用简易计征方法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需要按规定公式作进项税额转出。

  三、关于建筑公司差额纳税问题

提问:

按营改增政策,建筑企业按简易办法计税的,以收到的全部价款扣除份爆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那对分包有无具体要求?我公司对部分小项配额分包给个体包工头,比如将内增粉刷、或院坪硬化、围墙修建包给小包工头算不算分包工程,是否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

专家回复: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因此上述的工程即使报给个人,也不能作为分包工程处理,必须全额纳税。不能差额纳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四、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附加税在哪里缴纳?

提问: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附加税在哪里缴纳?是项目施工地缴纳,还是总公司注册地缴纳?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下缴纳有区别吗?

专家回复:

在缴纳增值税的地方缴纳附加税费;例如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建筑施工企业,属于A县施工企业,主要在A县提供建筑劳务,则在A县提供的建筑劳 务在A县缴 纳增值税,同时在A县按规定缴纳附加税费;同时在B县提供建筑劳务,需要在B县预交增值税,同时就预交的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在B县缴纳附加税费。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费纳税地点都是一样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建安企业营改增问题

提问:

我公司有多个项目,自建,以自己的名义立项招投标,属于业主,建成以后能带来经济效益的,现建安"营改增",我方将会选择一般纳税人,我司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

问题一: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程款都能抵扣吗,如果能抵扣,第一年抵扣的60%是怎么抵扣法?是在当年抵扣的总金额的60%,还是其它?

问题二: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3%和11%,我放弃3%的简易计税,能选择11%吗?

问题三:增值税要求的三流合一,我方母子公司,与施工方签的是母公司,开票方也是母公司,由子公司付的款,三流合一的资金流不一致,为达到三流合一,我方能补签三方协议吗?

专家回复:

1、营改增全面推开后,不动产抵扣将面向所有纳税人。营改增之后,税制过渡期,企业购置了不动产,税款抵扣时需要分两年24个月实施,第一年的12个月抵扣总比例是60%,第二年抵扣40%。近期,国家会针对“不动产抵扣”出台相关细则。

2、可以按11%缴纳增值税,但是没有进项抵扣,税负会增加8%左右。财税2016年36号文件的附件二中明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因为营改增的影响可以补签三方协议。

六、建筑业发票抵扣问题

提问:

我司目前正在进行施工项目,项目在营改增正式改革之前动工,目前如果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已经付款尚未开票的,什么情况下进项税能用于抵扣?

专家回复:

1、财税〔2016〕36号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因此,建筑业在营改增正式改革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现在正在进行的施工项目在营改增后如果不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现在预付款,5月1日后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七、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筹划

提问:

我公司承揽工程项目,目前是开具3%的工程发票,营改增后,税率是否为11%。我们目前的安装成本有一大部分都是人工成本,营改增后,是否代表我们税负会增加,有什么好办法可以避免不?

专家回复:

若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税负则不会增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提供建筑务,税率为11%;另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税: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营改增后,您单位如果符合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则不会导致税负增加。

八、简易征收企业注意啦!专用发票该这么用!

提问:

我司属于建安服务行业,想咨询以下问题:

1.我司按简易办法缴纳税款,有的企业让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想问下对方能抵扣吗?

2.我公司业收到了供货单位给开具的专用发票,可认证但是不能抵扣税款是吗?

专家回复:

1、你可以到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取得单位允许抵扣。

2、你公司为简易征收的计税方式,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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