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境内设立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小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小企业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那么在实际中,我们该如何选择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会计准则呢? 接下来小编给大家列举一下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与区别,以便大家更好地选择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会计准则: 一:两个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小企业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二:两个准则到底有什么不同? 1. 适用范围不同(参看上面第一点.) 2. 会计科目设置不同 第一,小企业经济业务相对简单,因此可将《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部分科目进行归并,如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合为应收股息科目,原材料和包装物归并为材料科目等. 第二,小企业会计核算简化或者没有某科目所要反映的经济业务,从而可少设.如资产科目少设了自制半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各项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未确认融资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负债科目少设了应付股利、预计负债、应付债券;所有者权益科目少设了已归还投资;损益类科目少设了补贴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 3. 账务处理不同 在会计计量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均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不使用公允价值,只有部分特殊情况涉及市场价格和评估价值.所有资产均不计提减值准备,待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再按税法规定的标准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分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固定资产净残值、无形资产摊销、资产损失确认标准等均与税法统一,切实减轻了小企业的纳税调整负担. 在财务报告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不要求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三:我们公司属于小微型企业吗? 2011年,为了帮扶小微企业发展,我国工信部等四个部门颁发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中、小、微型企业作出了详细的划分.要想知道自己的公司是否符合相应标准,马上查询下表吧!(点开大图更清晰哦!) 四:小微型企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划分标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符合: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优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优惠政策.) 2. 小微企业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本数,下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差额前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相对于小企业会计准则来讲,最大的特点就是会计方法复杂、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需要更多的职业判断,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和会计信息使用者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技能,需要相关外部环境配套,也因此产生较高的核算成本; 而小企业会计准则按成本计量,不计提减值准备,对交易事项的处理重合同轻实质,会计核算简单,不需要太多的职业判断,地企业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求低,核算成本少,但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主要为债权人和税务征管部门服务. 我们在选择会计准则之前,应当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企业外部环境与会计信息使用者等多方面因素,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的会计目标.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