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来话长,这个老项目的不动产,估计还是会折腾一阵的,因为对于规则的影响是融合不同情形的,对于明确的增值税规则带来了一些复杂的因素。下面我们就进行一些分类的分析: 2016年4月30日前已经取得的不动产,相当于是已经存在,有相应的入账在建工程或者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的情形。这里可能有的办了证,有的没有办完证,但这不应影响取得的判断(主要看许可证等证明)。
注意上面要考虑50%的规定,即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反之可以一次性抵扣处理。这儿是抵扣时处理的规则,但后续发生目的改变了,都要对此进行追溯判断计算后续的影响,只是要考虑时间性的影响,并不像一般存货一样,是通常全作转出处理的,因为固定资产是折旧的形式走的使用目的。 但是这儿还没有结束,如果上述的不动产,发生了转让了呢?产生一个问题,即因为是老项目,转让是不是都可以享受简易征收呢? (1) 如果是达不到50%,一次性抵扣的,那相当于一件衣服,打个补丁,此时卖的衣服,还是原来的衣服,简单理解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因为还是老物件,那装修抵扣的进项,是不是这儿说,你看啊,按简易计税方法,用于简易使用目的了! 一点儿不能抵扣,这不对,基本原则是按净值计算进项作转出相应的好了,因为用于应税目的时的抵扣是配比的; (2) 如果达到50%以上,同志们,这时候是不是相当于原来的衣服只是留下了扣子,布料全换了,是不是已不是“老不动产”,而是新不动产了,就根本不能享受选择简易计税的方法了呢?这也有可能啊,如果从有抵扣的角度。但却不能推出说,50%及以上,那对不起,不得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没有这个规定。 小编认为,这种情形下,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那对不起,计算转出就可以了,因为我们的衣服“发票”还是4.30之前的,有依据啊。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那就全抵扣,待抵扣的也作抵扣就可以了。这是有依据的理解,并不是凭个人主观想法判断“老项目”变成“新项目”的理解。 还需要补充一下,上面提到的50%可并没有说是多次累计起来算旧账,小编理解是按一次便于判断与征管,毕竟也只是时间性,同时呢,原值也是相应增加基数的,这个原值也并不是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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