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借贷是常用的方式,而借款利息的处理一直比较困扰企业。快到年末了,小编为大家总结一下借款利息所涉及的税事儿。
企业从外部取得借款,占用资金必须支付利息,形成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需要区分借款的来源是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
★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若借款的来源是关联企业,那么限制将会更多。在关联企业均不属于金融企业的前提下,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即属于民间借贷,借贷的年利率不超过36%,在法律上是合规的。 在税务上,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存在转移利润的风险,若要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才能对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若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均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则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还会受到债资比的限制,只有不超过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才能税前扣除: ★ 金融企业,为5:1; ★ 非金融企业,为2:1。 依据:财税[2008]121号第一、第二条 - 债资比例的计算 -
全面营改增后,因借款而产生的利息收入,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为6%,小规模纳税人3%),但利息支出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 需要注意的是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占用常按往来款进行操作,若只是短时间挂账风险不大,若长时间挂账,容易被认定为借款,核定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建议企业及时清理关联企业往来款。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注释第一条第(五)款第1点、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四款第3点 统借统贷是指集团或核心企业统一从外部借款,然后按不高于借入资金的利率分拨给集团内的其他企业使用,集团或核心企业统一收取利息后再对外支付利息的借贷行为。 ▼
★ 统借统贷模式下,集团或核心企业按不高于借入资金的利率收取的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集团内的其他企业支付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关联企业间采用“统借统贷”的模式,可有效规避增值税税负增加的风险。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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