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入汇入个人账户有风险吗?

来源:张海涛 作者:张海涛 人气: 时间:2017-08-21
摘要:实务中,经常有企业老板在做生意时做出这样的安排:凡事不需要发票的客户,就让对方把款项打入个人账户;凡事需要发票的客户,就让对方把款项打入公司账户。 资金进入个人账户,税务机关也不查,所以就不交税;另外,个人账户的资金,自己愿意咋花就咋花,没

实务中,经常有企业老板在做生意时做出这样的安排:凡事不需要发票的客户,就让对方把款项打入个人账户;凡事需要发票的客户,就让对方把款项打入公司账户。

资金进入个人账户,税务机关也不查,所以就不交税;另外,个人账户的资金,自己愿意咋花就咋花,没有任何限制。于是,这种套路也几乎成了众多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必选策略。

然而,事情真的会如此“一帆风顺”吗?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2017年,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国税稽罚[2017]47号),主要内容如下:通州国税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合计汇入金额4,197,447.08元。

调查发现,上述两个账户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收取金额共计4,197,447.08元(不含税金额为3,587,561.61元),其中:1,368,229.53元已经在2013-2014年期间确认了收入纳税申报,剩余2,219,332.08元应在2013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应追缴增值税税款共计377,286.46元。公司2013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收入2,219,332.08元,确认成本1,813,269.08元,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6,063元,应追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

处罚决定:通州国税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公司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

案例中只是给出了处罚情况,对于企业而言,除了要缴纳罚款之外,还需要将未缴纳的税款478,802.21元(377,286.46+101,515.75)及滞纳金(每逾期1天,加收应缴未缴税款额的万分之五)一并缴纳。

里里外外算下来,该交的税一点都没少,而且还要搭上滞纳金和罚款,得不偿失!

这个案例给很多企业的老板敲响了警钟,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这就是明确告诉大家,不要总想着用个人账户转移公司收入,以逃避公司应缴纳的税款。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有关人员——尤其是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账户也要稽查!

 

所以,企业的税收筹划,不是道听途说后走“歪门邪道”,而是要在熟知税收法规后利用税收政策走“光明大道”。

可是,看不清前面的“道”怎么办?碰上“瞎指道”的如何辨别?

找我们吧。你我携手,定当带您的公司走上财税合规的“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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