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古玩和古旧字画属于销售旧货,可以按照3%减按2%简易办法征收。【以上观点,来自福建国税网站】 李志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此不同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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