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贺市税发[2018]2号 2018-07-05 为做好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税发〔2018〕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贺州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 贺州市税务局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税收业务印章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刻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贺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使用贺州市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 二、欠税公告 在发布欠税公告前,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规定,欠税2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分别在国税、地税“金三”系统启动和办结欠税公告流程,并导出所有税种欠税信息,按户归集确认,由贺州市税务局对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同时,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做好欠税管理。 三、减免税管理 对纳税人向原税务机关提出的减税、免税的核准或备案的申请,新税务机关将依照规定作出核准意见或接收备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审批。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征管工作中遇到重要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市税务局请示、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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