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部分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 2019-1-22 税屋提示——
1.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自2024年4月10日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本法规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修订,修订详情可参考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2.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 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为准。 3.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 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5月10日起附件中“三十一、随附单证及编号”项下的第(二)、(三)项内容停止执行。 4.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 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四十六条“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废止。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第三条第五项,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八项、第二十五项、第二十七项、第二十八项、第二十九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九项、第十二项,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货物流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附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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